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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关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应用工作的通知【有效期5年】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长沙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应用工作的通知
长住建发〔2025〕1号
信息时效期:2029-01-31


湖南湘江新区开发建设局、经济发展局、行政执法局,各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城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湖南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细则》(湘建建〔2024〕9号),进一步推动我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促进我市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现将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以下简称“资源化利用产品”)应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推广应按照应用尽用、分类使用、供需互补、保证比例、确保品质等五个原则进行,即在长沙市范围内,国有投资的房屋市政等建设项目,在基础垫层、砌筑型围墙、道路路基或垫(基)层及沥青面层、广场、室外停车场、护坡、人行道、管沟等工程部位,应优先使用符合技术指标、设计要求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且占同类建材比例不低于30%(资源化利用产品应在市政道路项目中使用为主)。

二、推广应用范围

(一)资源化利用产品在市政道路项目相关结构层部位上的应用分为应优先使用、可使用两种情况,具体范围见附表。

(二)资源化利用产品在其它基础设施及公共建筑附属工程项目上的应用,应按照各专业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具体由建设单位及相关主管部门确定。

(三)引导社会投资建设项目使用资源化利用产品。

(四)在确保质量前提下应鼓励采用装修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

三、推广应用方式

根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的《湖南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细则》(湘建建〔2024〕9号)文件相关要求,各地采取政府采购及甲供材、联合招标等措施推广应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

(一)政府采购及甲供材

国有投资的房屋市政等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将需使用的资源化利用产品及相关专业施工技术服务进行单列,采取政府采购、甲供材等方式,依法面向资源化利用企业进行产品采购或相关专业施工技术服务采购。

(二)联合招标

国有投资的房屋市政等建设项目,资源化利用企业可与总承包单位组成联合体进行联合投标,应优先推广应用资源化利用产品。

(三)纳入相关目录

对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资源化利用产品,鼓励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将其申报列入政府采购目录、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绿色建材目录,相关部门将定期向社会发布。

四、推广应用管理

(一)纳入可研和设计文件

建设单位应落实主体责任,在工程项目立项及可研阶段应当对建筑垃圾的处置和使用资源化利用产品作出相应明确。不可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违反建筑垃圾现行相关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和政策制度,不可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不按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国有投资的房屋市政等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在设计招标文件中应就资源化利用产品使用比例作出明确要求。

设计单位应当遵守建筑垃圾领域现行相关国家、行业、地方的强制性条款,应遵守建筑垃圾领域国家、地方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政策规定。在施工图设计中明确使用资源化利用产品的类别、使用部位及区段,在可使用资源化利用产品部位使用资源化利用产品替代使用比例不低于30%,试点县区(市)力争达到40%以上,具体使用比例应在设计文件的工程量列表中进行计算并表述。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推广应用管理中的设计管理要求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按规定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作为对设计及审图机构考核的依据。

(二)纳入造价体系

由长沙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定期对资源化利用产品的市场价格进行调查、测算,及时发布价格信息。各资源化利用企业应积极配合,严禁哄抬物价、恶意压价,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三)纳入(EMPC)新型项目建设管理模式

把资源化利用产品纳入EMPC中的M,即在传统EPC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基础上,增加生产环节(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