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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地方教育附加在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政策中的征免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地方教育附加在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政策中的征免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11年12月19日       粤地税函[2011]97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顺德区地方税务局:

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 粤财法[2011]12号)下发后,屡有地方询问地方教育附加能否随营业税的减免而予以减免的问题。经商省财政厅同意,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粤府办〔2011〕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