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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管理办法》的通知【有效期5年】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市监规〔2024〕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我市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治理体系,规范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9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部署,健全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治理体系,规范我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及工作站分站的备案、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作站,是指行业协会、商会、产业园区和商品交易市场管理者等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以下统称设立主体)自主设立,为我市行业、领域、区域的企业和公众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综合服务的站点。

  本办法所称工作站分站,是指行业协会、商会等设立主体根据知识产权保护综合服务需要设立的工作站的分站点。

  第四条  工作站的备案和管理遵循“自主建设、自愿备案、定期评价、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工作站的备案和管理等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知识产权专业能力的机构协助开展前款所述工作。

第二章  工作站备案

  第六条  工作站备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立主体成立1年以上;

  (二)具有保障工作站正常运行所需的场地、设施及资金;

  (三)负责人熟悉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四)配备至少1名专职或兼职的知识产权工作人员;

  (五)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制度;

  (六)设立主体、工作站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第七条  设立主体申请工作站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备案申请表;

  (二)设立主体的法人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关于保障工作站运行所需场地、设施、人员及资金的说明;

  (四)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相关文件;

  (五)设立主体、工作站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承诺。

  第八条  市市场监管局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告知理由。

  第九条  工作站备案的名称一般为“行业(行业协会、商会、产业园区、专业市场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

  工作站分站备案的名称一般为“工作站名称+(××分站)”。

  第十条  已备案工作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发生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向市市场监管局变更备案:

  (一)设立主体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变更的;

  (二)工作站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络人等变更的;

  (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的情形。

第三章  工作站工作内容

  第十一条  工作站可结合实际,开展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和法律规定的其他类型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工作站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综合服务,主要包括:

  (一)信息咨询,提供知识产权文献数据库信息检索、推广信息服务资源、公共政策咨询等信息服务;

  (二)宣传培训,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政策宣讲及业务培训,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

  (三)业务指导,提供知识产权管理、运营、合规、维权等业务指导,帮助服务对象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工作制度,优化知识产权管理和布局;

  (四)维权援助,建立畅通维权渠道,对接维权服务资源,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和志愿活动,建立健全维权互助机制,提升维权能力;

  (五)纠纷调解,成立或加入纠纷调解组织,配备知识产权调解人员,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快速化解知识产权纠纷;

  (六)自律管理,建立完善知识产权自律机制,倡导知识产权行业自律和诚信守法,自觉抵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市场竞争环境;

  (七)沟通合作,加强沟通交流,促进知识产权信息、资源的合作共享;

  (八)监测分析,开展知识产权状况调查研究,动态了解企业、行业、产业知识产权发展状况,及时反馈海内外知识产权保护风险和服务需求,积极为知识产权政策制定建言献策;

  (九)配合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十)其他知识产权保护综合服务工作。

  鼓励工作站参与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管理部门按规定开展的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地理标志等领域示范创建活动。

第四章  工作站管理

  第十三条  工作站应加强人员配备,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提升工作人员知识产权服务能力。

  第十四条  工作站应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第十五条  工作站应加强数据统计分析,如实记录工作开展情况,妥善保存有关文字、影像等业务资料。

  第十六条  已备案工作站应定期向市市场监管局报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情况,包括工作站分站的工作情况。每年7月份报送上半年度工作简报,每年1月份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七条  鼓励已备案工作站加入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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