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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税几个应税产品范围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税几个应税产品范围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年7月10日                 粤地税发〔1998〕12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税几个应税产品范围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 国税函〔1997〕62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根据《通知》规定,水气矿产(包括矿泉水、地下水、二氧化碳气、硫化氢气、氦气、氡气等)属于资源税税目“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原矿的矿产品。对矿泉水等水气矿产品征收资源税问题,经请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粤办函〔1998〕220号文批复,我省今年暂缓开征。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税几个应税产品范围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7年11月21日                                 国税函〔1997〕62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