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退[2000]28号 20001229
USHUI.NET®提示: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1999〕189号
)规定,为进一步做好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工作,更好地支持和鼓励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扩大出口,现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管理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1993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2001年1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原则上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其相关税收管理按照总局
国税发〔1999〕1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