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
(桂政办发〔2025〕1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2月27日
广西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总结火灾事故教训,防范化解火灾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火灾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火灾、重大火灾、较大火灾和一般火灾四个等级。特别重大火灾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重大火灾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较大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一般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火灾事故、较大火灾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法律、法规、规章对铁路、港航、民航、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军事设施及森林草原等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执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调查火灾事故原因,统计火灾事故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总结火灾事故教训,评估整改情况。
第五条 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自火灾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含本数,下同),由事故发生地消防救援机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本级人民政府可直接组织或者授权、委托消防救援机构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提级调查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的火灾事故。
自火灾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火灾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的,依照本规定由相应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第六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高效的原则。
根据火灾事故具体情况,火灾事故调查组由相应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和负有消防工作职责的相关部门派人组成,可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指定。
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火灾事故调查所需的专业知识,并与所调查的火灾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七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履行以下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三)提出事故责任单位及人员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第八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综合组、技术组、管理组等工作小组。
综合组主要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综合协调、后勤保障和资料证据管理等工作,起草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技术组主要负责调查火灾事故直接原因和技术方面的间接原因;管理组主要负责调查火灾事故管理方面的原因,对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第九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自火灾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组织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批准,可延长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提交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0日。
第十条 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必要时,火灾事故调查组可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十一条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包含: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