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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5年4月30日         粤地税函[2005]236号

2.根据USHUI.NET®提示: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第一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函〔2005〕19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实际 ,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符合国税函[2005]190号第二条规定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将企业虚报的亏损额合并在当年或相关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进行纳税调整,就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补缴企业所得税
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理的通知》 ( 粤地税发〔1996〕281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 粤地税发〔1998〕5号)中省局加具的意见和《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 粤地税发[1999]12号)第三条规定停止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5〕19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