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印发《关于实施〈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长资规发〔2024〕46号
湖南湘江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各区县(市)、经开区征地服务机构(征地服务中心),各区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关于实施〈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1月26日
关于实施《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意见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
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就征地补偿安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房屋合法性及补偿认定问题
房屋的合法性问题,应严格按照
《办法》和《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长政发〔2020〕14号)的规定进行认定。
(一)无法准确界定房屋建设年限的,建设年限的认定,按以下顺序认定:一是以1987-1989年农房清查资料作为参考依据;二是调取房屋建设航拍资料作为证明;三是由被征地对象提供证明材料,乡镇(街道)查证,经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核实后,在所在村(社区)、组进行张榜公示,无群众举报的;四是市辖区范围内,经乡镇(街道)、村(社区)调查,他处无房、符合建房条件、有完善的生活设施且一直居住的农户的住宅房屋,对于达到分户条件,但因政府实施规划、停办农民建房手续而未批准建房的,报区人民政府审查,在补交建房手续税费后,按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为单位)人均不超过45平方米的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认定。县(市)和望城区范围内农户的房屋补偿面积由县(市)和望城区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制定相应标准。
(二)对建房超面部分虽已收费或罚款处理,但未补办有关手续的,不能认定为合法建筑。
(三)一户多栋有证房屋的处理。以家庭主要成员组成的自然户(包括夫妻双方及其子女),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有多栋房屋的,除符合法律规定外,只认定其一栋为合法建筑,给予补偿安置。
在原集镇规划区购地所建合法房屋,在房屋拆迁补偿时,按房屋补偿费、装饰装修及设施补偿费、搬迁补助费、按期拆迁房屋奖励费、室外设施补偿费、按期倒房腾地奖励费、购房补助费等给予补偿。
依法继承遗产房屋,在房屋拆迁补偿时,按房屋补偿费、装饰装修及设施补偿费、搬迁补助费、按期拆迁房屋奖励费等给予补偿。建新应拆旧的房屋,应按违章建筑处理。
(四)房屋基础及土方、护坡等补偿已在房屋补偿费中包干,不再另行补偿;但一层以下确因受地形地貌影响的架空层部分,除按
《办法》的规定计算加价因素外,另按以下规定给予适当补助:一是层高在2.2米以上,四周墙体、门窗完整且可作房屋使用的,只按砖混一类房屋补偿费的60%予以补助,不补偿其他费用;二是只有构造柱,无墙、无门窗的,只按砖混一类房屋补偿费的40%予以补助,不补偿其他费用。
(五)原房屋合法产权人利用合法住宅房屋改作商业门面及其他经营性场所使用或出租的,一律按住宅房屋标准补偿。
(六)生产用房按每户100平方米包干补偿的原则执行。
二、关于户籍迁入问题
正常婚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回原籍、退伍军人回原籍,以及“服刑”人员回原籍等类型迁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可以参与当地征地补偿安置,其具体要求和情况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三、关于独生子女家庭优惠待遇问题
依照《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规定,按人口认定房屋建筑面积的,对于持有有效的《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有效的,可以增加不超过45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予以补偿,并给予相应安置。其中夫妻双方只有一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可以享受相应的房屋建筑面积补偿,并给予相应安置。但享受上述政策的被拆迁安置对象必须有房屋存在,没有房屋或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的不能补空,临时抢搭房屋不能计入。
四、关于渔业户的补偿安置问题
市辖区范围内(不含望城区),原已转为非农业人口,以江河捕鱼为业,且有主管部门批准,原系该村(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渔业户,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需拆除时,其补偿安置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按居住地所属行政区域农民建房标准认定房屋合法面积,按规定的农户房屋补偿标准补偿,住房安置按照现行货币安置政策执行。
(二)渔业人员依法认定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享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分配,不能将渔业人员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被征地农民的社保费用不能用于解决渔业人员的社保问题,其社保应由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五、关于只拆户外设施的补偿问题
不拆迁合法房屋,只拆除合法房屋的室外必备生活设施的,按以下原则处理:一是采取由建设施工单位恢复的原则;二是无法恢复的,按拆除设施量所占该栋设施的比例,以3200元为一个补偿等级进行包干补偿,但每栋最高补偿不超过32000元。
望城区和县(市)范围内只拆户外设施的补偿标准,由望城区和各县(市)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