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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实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实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鄂人社发〔2024〕40号



各市、州、县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实施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规定》(人社部发〔2023〕6号,以下简称《考核规定》)以及有关规定,准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进一步规范我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现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考核规定》要求,以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工作人员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要坚持将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考核工作实绩应当重点了解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时效、成本,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情况。宣传思想文化、教育、科技、卫生健康等行业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按照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有关要求,建立健全符合本行业特点的考核核心要素,合理设置指标权重,实行差别化考核。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一般由事业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党委(党组)承担考核工作主体责任,组织人事部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事业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考核工作统筹,将领导人员考核、年度考核、聘期考核与绩效考核等统筹安排,有效衔接,避免多头、重复、频繁考核。应当优化工作流程,注意运用信息化手段,简便高效开展考核工作,提高考核质量和效率。

(三)年度考核是以年度为周期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总体表现所进行的综合性考核,一般每年年末或者次年年初进行。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开展年度考核,可以成立考核委员会或者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承担具体工作。考核委员会或者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本单位成立的,一般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组长);由主管部门成立的,一般由主管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担任主任(组长)。由事业单位组织实施年度考核工作的,年度考核工作方案应当报主管部门备案。

(四)聘期考核是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一个完整聘期内总体表现所进行的全方位考核,侧重考核聘期任务目标完成情况,一般在聘用(任)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完成。对实行聘期考核的工作人员,事业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分类分级制定聘期任务目标,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审议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备案,面向全单位发布。

(五)事业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开展平时考核、专项考核。平时考核应当合理设置考核周期,简化考核方式,具体操作办法由事业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确定。专项考核应当突出重点,聚焦专项任务,增强针对性、及时性。采用档次形式确定的平时考核、专项考核的结果,一般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也可以根据实际合理设置考核结果的档次。优秀档次名额应当向一线岗位、艰苦岗位的人员倾斜。评定为优秀档次的工作人员,应当在本单位范围内公开。

(六)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考核,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档次为不合格。被考核人员对考核结果拒绝签署意见的,应当如实记录。

二、年度考核优秀档次比例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档次人数,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应参加年度考核的工作人员总人数的20%。优秀档次名额应当向一线岗位、艰苦岗位以及获得表彰奖励的人员倾斜。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所属事业单位年度业绩贡献等情况,统筹确定所属事业单位优秀档次比例。

(二)事业单位在相应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核同意,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档次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一般掌握在25%:

1、单位获得集体记功以上奖励的(含单位获得集体表彰的);

2、单位取得重大工作创新或者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有关机关(部门)认定的;

3、单位绩效考核、目标责任制考核或者其他以单位绩效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性考核获得优秀档次的。

(三)对于提高年度考核优秀档次的比例,各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应当报经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应当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审核中要从严把握。

(四)对单位绩效考核、目标责任制考核或者其他以单位绩效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性考核为不合格档次的,以及问题较多、被问责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应当降低其年度考核优秀档次比例,一般不超过15%。按照有关规定被“一票否决”的单位,根据具体情形相应核减年度考核优秀档次名额。

三、考核方法

(一)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应当坚持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一般可以采取个人总结、民主测评、绩效评价、行业评价、听取主管领导意见以及单位内部评议、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第三方评价等方法。考核工作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结合工作实际选用符合单位特点和岗位特点的考核方法,增强科学性、实效性、便捷性。

(二)民主测评主要通过事业单位全体工作人员或者工作人员代表作出的评价,了解工作人员的现实表现以及认可度,一般采取填写测评表、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

(三)绩效评价主要通过有关指标和数据,对工作人员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以及所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等进行评价。绩效评价指标应当根据行业、岗位特点确定,增强科学性。

(四)单位内部评议主要通过事业单位或者其内设机构工作人员的评价,了解工作人员的现实表现以及认可度,一般采取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填写评议表等方式进行。

(五)行业评价主要通过本行业领域专家、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的评价,了解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公共服务质效、业绩成果价值、学术水平和影响等情况,一般采取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填写评议表、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

(六)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主要通过服务对象的评价,了解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服务态度、服务质量效率以及服务对象的认可度,一般采取约谈走访、座谈会、问卷调查、电子投票等方式进行。

(七)第三方评价一般通过委托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专门组织,按照科学评价方法,独立开展对工作人员工作情况的评价。

四、考核结果运用

(一)坚持考用结合,将考核结果与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问责追责等结合起来,作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岗位、职务、职员等级、工资和评定职称、奖励,以及变更、续订、解除、终止聘用(任)合同等的依据。因考核结果发生岗位(职员)等级等变化的,应当及时对聘用合同作出变更并且相应调整工资待遇。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