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2014年3月5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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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
税务局征收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法制办审查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5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严密监控和有效清缴欠缴社会保险费,维护广大参保缴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欠缴社会保险费(以下简称欠费),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纳入
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用人单位(不含灵活就业人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未依法缴纳或补足的社会保险费,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职工生育保险费(统称社保费)的费款和滞纳金。
第二章 欠费产生
第三条 欠费的产生,有如下三方面:
(一)用人单位已自行申报但逾期未缴纳的社保费。
(二)用人单位已办理社保登记、申报,但未依法按时申报或不如实申报的,由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社保费。
(三)社保经办机构依法核定,并传递
税务机关征收的用人单位逾期未缴纳的社保费。
第四条 对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情形,主管
税务机关应依法在申报缴款期限届满后20个工作日内确定其应征社保费。
第三章 欠费管理
第五条 用人单位未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的,
税务机关应在次月的15个工作日内通过短信、电话、直接送达、公告等方式进行催报催缴,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决定)书》(附件1),责令其在收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改正。对无法直接送达、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决定)书》的,主管
税务机关可以公告的方式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第六条 主管
税务机关应按规定自用人单位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用人单位欠费之日在2011年7月1日前的,滞纳金分段处理。对于2011年7月1日以前的欠费,用人单位主动补缴或经责令按时补缴的,不应核定滞纳金;用人单位经
税务机关责令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按照《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由
税务机关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对于2011年7月1日以后用人单位的欠费,由
税务机关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第七条 对经责令催缴的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保费的,主管
税务机关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可凭《查询单位存款账户通知书》(附件2)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
查询到用人单位账户有相当于欠缴费款的存款后,经县级以上
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主管
税务机关可凭《划扣社会保险费的决定》(附件3)和《划扣银行存款通知书》(附件4),书面告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扣欠缴的社保费和滞纳金。
第八条 主管
税务机关要求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划扣用人单位欠缴社保费时,应当遵循如下原则:
(一)对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按有关规定保密。
(二)税务人员执行查询、划扣任务时,应当由两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出示工作证件和相关文书。
(三)查询用人单位存款账户时,税务人员可以对相关资料进行抄录、复印、照相,但不得带走原件。
(四)划扣的资金必须转入主管地方税务征收机关指定的社保费征收账户,不得要求提取现金。
第九条 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保费的,主管
税务机关可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协议》(附件5)。
第十条 用人单位逾期未足额缴纳社保费且未提供担保的,主管
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向用人单位发出《缴纳社会保险费催告书》(附件6)。经催告,用人单位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
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