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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集体企业货物服务采购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集体企业货物服务采购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深集资规〔2024〕2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深圳市集体企业货物服务采购操作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深圳市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

  2024年3月19日

深圳市集体企业货物服务采购操作指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集体企业货物、服务采购活动,确保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保护集体企业及其股东、债权人、供应商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保障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促进集体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关于加强深圳市集体企业要素交易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市集体企业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货物、服务采购活动,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的货物,是指各种类别和形态的物品,主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和车辆等实物。

  本指引所称的服务,是指除建设工程服务以外的信息系统开发维护,金融、保险、会计、审计、法律,评估鉴定、可行性研究、项目咨询、管理咨询,以及物业管理、动产和不动产维修与维护等服务。

  第四条  集体企业货物、服务采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一)货物、服务单项采购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上的;

  (二)同一种类货物、服务年度预算累计采购合同金额达100万元以上的。

  集体企业不得将货物、服务采购以拆分等方式规避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第五条  集体企业采购货物、服务,可以采用公开招标、竞价、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谈判,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集体企业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购货物、服务,应当编制采购方案。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标的物名称、材质、型号、规格、数量、范围和预算金额等;

  (二)采购的服务范围、期限及标准等;

  (三)供应商资质条件的要求及说明;

  (四)付款方式;

  (五)采购标的交付或完成时间;

  (六)采购方式;

  (七)履约保证金(如有);

  (八)合同文本。

  第七条  集体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对采购方案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应当作出书面决定或者决议并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八条  采购方案公示结束后,集体企业应当报街道监管机构备案。街道监管机构在集体企业备案材料齐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并出具备案回执。

  第九条  采购方案完成备案后,集体企业应当向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交书面采购信息、采购方案及相关材料,办理交易委托手续,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条  集体企业应当按照经备案的采购方案编制采购公告。采购公告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公开征集意向供应商。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集体企业可以按照以下方式选择供应商:

  (一)产生3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供应商的,可以采用公开招标、竞价或者竞争性谈判方式;不足3个的,可以重新采购,也可以按照本款第(二)(三)项的情形处理;

  (二)产生2个符合条件的意向供应商的,可以采用竞价或者竞争性谈判方式;不足2个的,可以重新采购,也可以按照本款第(三)项的情形处理;

  (三)仅产生1个符合条件的意向供应商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谈判方式。

  集体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