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文书和纳税人证照委托邮政送达的公告
为进一步推进税收征管改革,优化纳税服务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章文书送达等有关规定,现将税务文书和纳税人证照等委托邮政送达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5年9月1日起,惠州市国家税务局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作的税务文书向管辖的纳税人(也称“受达人”)送达,委托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惠州市分公司邮寄送达纳税人,邮寄费用由主管税务机关负担。委托送达所称税务文书包括:(一)税务事项通知书;(二)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三)税务处理决定书(适用于简易处罚);(四)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于简易处罚);(五)其他税务文书。
惠州市国家税务局各主管税务机关除邮寄送达方式外,也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