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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文废止】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2009]26号 2009-01-24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有关规定的公告》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4号规定,补充意见和附件内容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要求,粤地税发[2009]7号全文作废。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5年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内容修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 粤地税发[2009]7号 ,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审批权限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的审批管理权限在各征收单位。“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工作由各征收单位办税服务厅受理,受理后立即送相应的税源管理部门现场审核,经审核无误的应即在《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付汇专用)》(以下简称“税务证明”)上加盖“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专用章”,并通过办税窗口发放给申请人。
二、加强管理
(一)各单位应迅速将《通知》下发属下基层征收单位的有关岗位人员,并在近期组织一次有关人员的岗位培训,由本单位已参加国家税务总局全国视频培训会议的人员负责讲授培训内容。
(二)各单位及其属下基层征收单位应选派有一定外语基础、熟悉国际税收业务的人员定岗负责“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工作。各基层征收单位负责该项工作人员名单和联系电话, 请于2009年2月10日前报本区(市)地方税务局税政部门备案。
(三)各征收单位在审核开具税务证明后,应注意及时做好对境内机构和个人单笔对外支付等值3万美元及以下资金的相应税收管理工作,并设立台帐,做好登记。
(四)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印信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地税办发[2009]3号)规定,建立印章使用登记制度。“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专用章”保管人员,应将每次印章使用的时间、事由、经办人、批准人等进行记录。
(五)各基层征收单位应在每月20日前,填列《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情况统计月报表》(附件)以电子文档报送本区(市)地方税务局税政部门备查。各区(市)地方税务局应在每年度终了后10天内,向市局涉外税务管理处报送《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情况年度统计表》。
自2009年1月1日起,市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办税事项业务规程〉(第二版)的通知》(穗地税发[2008]132号)中的“应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证明开具工作规程”规定、“免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证明开具工作规程”规定和“企业支付境外个人所得等售付汇证明开具工作规程”规定同时停止执行。市局将根据新的政策要求制定新的业务规程。
在执行本通知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涉外税务管理处。

附件: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情况统计月报表.xls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9年1月12日  粤地税发[2009]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2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既是加强税源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国际税收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各级地税机关对此要组织学习,加强培训,重点辅导,定岗定责,指定固定机构(岗位)和熟悉国际税收业务的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各市局应定期对基层出具税务证明和征免税情况进行检查。
二、在出具税务证明过程中应当坚持“税收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尤其对于一些规模较大的项目和合同期较长分笔支付的资金,更要提前介入,分级管理,重点监控,加强跟踪,在确保每一笔支付资金征管到位的前提下,提高税务证明的出具效率。
三、对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资金需要分别征收营业税、所得税等不同税种,而相关税种分属不同的主管地税机关时,由主管所得税的地税机关负责税务证明的出具工作。该主管地税机关在出具税务证明前须审核该项资金涉及到其他税种的完税情况。
四、各地主管地税机关应当设立“服务贸易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征收管理台账”,详细记录对外支付税务证明出具的份数、支付金额以及征收税款的数额等资料。各市年终时要填写《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情况年度统计表》,于次年1月15日前报省地税局(国际税务管理处)。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2008〕12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规定,2013年9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规范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的管理,税务总局制定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的出具,是强化国际税源监控的重要手段,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各地税务机关应在国际税务管理部门或岗位指定专人,负责《税务证明》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