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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粤财法〔2003〕48号
发文日期:2003-07-08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财税〔2003〕119号转发给你们。经研究,我省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调整为每吨1元,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按照每立方米3元执行。
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税〔2003〕119号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三年七月八日


附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全文废止】

财税〔2003〕119号
全文废止成文日期:2003-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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