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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网上数据采集系统采集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电子数据的通知【全文废止】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网上数据采集系统采集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电子数据的通知【全文废止】

东国税函〔2008〕8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国家税务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正式施行后,纳税人可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只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电子数据”,为做好电子数据接收工作,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市局决定从9月1日起正式启用网上数据采集系统。现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实行网上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原则上通过网上数据采集系统报送电子财务会计报表,不需再报送纸质件,年终后分局不需将其打印归档。纳税人首次使用时,应将本年度的电子财务会计报表一次性补齐。
二、纳税人电子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期限为:按季度报送的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按年度报送的在年度终了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