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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国家税务局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公告【全文废止】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公告【全文废止】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优化纳税服务,规范税务登记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中山市国家税务局和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在全市开展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只需要向中山市国家税务局和中山市地方税务局任何一个税务机关(包括在中山市行政服务中心的服务窗口,下同)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由受理税务机关核发一套税务登记证件(含正、副本,具体样式见附件),纳税人无需再向另一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从而实现税务登记共管的工作机制。

二、联合办理税务登记适用于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提供应税服务,进口货物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单位和个人。

地税机关单独进行税务登记管理的纳税人由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三、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具体范围包括:设立税务登记和变更税务登记。其他登记业务需分别到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办理。

四、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后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一律加盖“中山市国家税务局”、“中山市地方税务局”两个印章。

五、纳税人在实施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前已领取的中山市国家税务局和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各自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仍然有效,暂不进行换证。

六、本公告自2015年4月28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 关于《中山市国家税务局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公告》的解读

2.税务登记证件正本样式

3.税务登记证件副本样式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4月24日




关于《中山市国家税务局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公告》的解读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同一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应当采用同一代码、信息共享。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实施属地管理,采用联合登记或分别登记的方式办理税务登记证。
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当对同一纳税人核发同一份加盖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
二、发布本公告的背景
1994年,国地税机构分设后,税收管理各自独立开展,业务上基本无交叉,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证时需分别到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