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 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关于废止《韶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工作的公告》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进一步优化出口退税服务,提升管理水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部署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工作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的要求,韶关市国家税务局决定在我市2016年已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在全市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条件
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以“严控风险、企业自愿”为原则,有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审批权限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可根据本单位的出口退(免)税管理情况,对生产型出口企业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工作。由于我市外贸企业的免退税审批权限在韶关市国家税务局,因此不列入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生产型出口企业,可确定为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企业:
(一)自愿申请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工作,向主管国税机关填报《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信息表》(附件),承诺能够按规定将有关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查。
(二)出口企业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或三类。
(三)具有CA数字证书或税务数字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