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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农厅规〔2020〕1号


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现将《黑龙江省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1月22日

黑龙江省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全省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增加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收入,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 ( 国办发〔2014〕71号)、《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黑发〔2017〕7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意见》(黑政规〔2019〕4号)等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产权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产权交易,是指农村产权交易主体在履行相关程序后,通过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进行公开交易农村产权的活动。

第四条 凡是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限制的法人和自然人,按相关规定均可进入市场参与交易,交易主体包括农户、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涉农企业等。

第五条 农村产权交易应以服务“三农”为宗旨,坚持公益方向,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确保农村产权交易活动规范有序进行。

第二章 交易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全省农村产权交易体系由省、市(地)、县(市、区)农村产权交易机构构成。省级农村产权交易机构是黑龙江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农交中心”)。

第七条 全省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实行省、市(地)、县(市、区)、乡(镇、街道)、村五级协作联动,互联互通,为农村各类产权交易提供交易场所、信息发布、组织交易、咨询策划及其他配套服务。

第八条 各级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及服务组织主要职责包括:

省农交中心负责全省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的开发、建设、运营和维护;负责制定统一的交易规则、操作流程、交易文本;负责全省农村产权交易品种的设计、开发与应用;负责全省农村产权交易业务的培训与指导。

市、县级交易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发布、组织交易、交易(合同)鉴证、交易结算、交易档案管理、交易业务培训与指导。

乡、镇级交易服务组织负责受理农村产权交易项目、材料申报与审核、交易信息录入与上传、组织交易活动和交易业务培训指导等。

村级交易服务点负责收集、整理、提交(上传)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及证明材料等。

第三章 交易主体与范围

第九条 农村产权交易主体是指依法参与农村产权交易的出让方和受让方。

第十条 农村产权交易品种和服务范围:

(一)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

(二)农户土地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交易;

(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股权、农业类知识产权交易;

(四)农村生产设施、林权交易;

(五)农村集体项目招标采购(工程建设类、物资类及服务类);

(六)生产资料及物资供应、农产品销售服务;

(七)金融保险服务。

第十一条 各级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与省农交平台实现互联互通,一体化运营。

全省统一交易规则、交易流程、交易文本和服务标准。

第十二条 各级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应当畅通农村产权交易渠道,不得搞区域分割和市场封锁,支持集体经济组织资源、资产到更高层次市场开展交易。省农交中心业务受理标准为农村集体资产单笔交易额在20万元以上;以集体资金为主的招标采购项目单笔资金额在10万元以上;耕地200亩以上;林地、水面、草原、“四荒”等100亩以上。

第四章 交易程序与方式

第十三条 农村产权交易出让方,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交易申请。出让方向农交机构提交产权交易申请并报送交易材料。出让方应详细填写并签署《农村产权交易申请书》。《农村产权交易申请书》可向各级农交机构领取或在省农交平台网站下载打印。

(二)材料审核。受理农交机构根据产权类型,对申请材料信息进行核对,必要时可提请相关职能部门协助查档确认权属;

(三)发布交易信息。受理农交机构审核通过后发布交易信息,同时推送到省农交平台上进行交易信息发布,广泛征集意向受让方;

(四)登记受让意向。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告期限内,按照公告要求网上报名、交纳保证金,并提交相关材料;

(五)组织网上交易。公告期满后,受理农交机构按照公告中公布的交易方式组织交易;

(六)签订交易合同。受理农交机构组织交易双方签订农村产权交易合同,公示交易结果,并进行资金结算。

(七)出具交易鉴证。受理农交机构出具由省农交中心统一制定的《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

第十四条 出让方申请农村产权交易项目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农村产权交易申请书;

(二)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三)产权权属的证明材料;

(四)交易标的基本情况材料;

(五)涉及相关权利人优先权的,需提供书面材料;

(六)依法需进行评估的,应提供中介机构出具交易资产资源评估报告;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五条 农交机构对交易项目标的披露信息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公告应当披露流转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交易方式、交易保证金设置、公告展示时间、其他重要相关信息等内容。

(二)首次信息公告的期限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以省农交平台网站的首次信息公告之日为起始日,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由各级农交机构发布。

(三)出让方不得在信息公告期间擅自变更或取消所发布的信息。出让方擅自变更或取消所发布信息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及赔偿相关各方的经济损失。

(四)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信息公告内容的,应当由乡(镇、街道)级以上农交机构审核通过后,在原信息发布渠道进行公告,并重新计算公告期。

(五)信息公告期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在不变更信息发布内容的前提下,出让方可以在公告到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申请延长信息发布期限,每次延长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延长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个月,超过3个月后,农交机构不再接收延期申请,应按农交机构交易程序重新提出交易申请。

第十六条 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公告时的挂牌价由出让方确定。依照有关规定本次交易出让方需履行相关程序的,则由该决策人或批准人按规定程序确定。

依法依规须经资产评估的,出让方或交易决策、批准人确定的首次挂牌价不得低于该资产评估结果。

第十七条 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时,应当向受理农交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一)《农村产权交易受让申请书》;

(二)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三)同意受让的会议(决议)或批复证明;

(四)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意向受让方应对其申请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八条 各级农交机构对意向受让方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