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部分企业堤围防护费计征方式进一步规范费用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粤水财审〔2010〕44号
发文日期:2010-08-23
各地级以上市水务局、地税局、物价局、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内各地市中心支行:
针对前一阶段各地、各单位执行《
广东省堤围防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 (
粤府办[2009]29号
)文)的具体情况,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堤围防护费征收管理,确保应收尽收,现决定对部分企业的堤围防护费计征方式作出如下调整,并就征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及方式
去年,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和地税局《
关于加强堤围防护费收费标准管理等问题的通知》 (
粤价[2009]213号),以下简称《
通知》)下发后,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反映部分企业的计征方式与原政策有较大出入,不便于实际操作。为保持政策的稳定性,提高堤围防护费征收使用管理效率,现就部分企业计征方式作如下调整:
农工商、建筑、交通运输、房地产和社会服务等企业按应纳流转税营业(销售)总额;发电企业按年电力总产值,供电企业按年售电收入总额;银行按当期利息收入,保险公司按当期保险费收入,各类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当期业务收入;分别按1.0‰一1.3‰计征。
其他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计征方式及标准,仍维持
《通知》有关规定不变。
二、有关征收使用管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