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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支持农产品精深加工业高质量发展增产扩能政策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版)》的通知【有效期2年】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支持农产品精深加工业高质量发展“增产扩能”政策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版)》的通知
黑工信食品联规〔2025〕5号


各市(地)工信局、财政局:

为推动省内农产品加工企业以精深加工为主攻方向延长产业链、提升价值链,带动产业链向中高端发展,省工信厅、省财政厅在以往工作的基础上,修订完善形成《黑龙江省支持农产品精深加工业高质量发展“增产扩能”政策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5年3月14日

黑龙江省支持农产品精深加工业高质量发展“增产扩能”政策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精深加工、延伸延长产业链,带动产业链向中高端发展,根据《黑龙江省支持农产品精深加工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黑政办规〔2023〕4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政策兑现坚持普惠性原则,凡符合政策申报条件的企业项目,一律公平、公开、公正地享受政策支持。

第三条  “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是指符合《黑龙江省支持农产品精深加工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黑政办规〔2023〕4号)制定的《农产品精深加工产品指导目录》支持范围,以玉米、大豆、水稻、乳、肉、食用菌、森林食品、中药材、冷水鱼等为原料的精深加工项目。

第四条  支持对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纳入规模以上工业统计范围的企业。

第二章  奖补条件

第五条  申报企业项目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2022年1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且在两年之内(公历)建成投产、纳入《农产品精深加工产品指导目录》的农产品精深加工领域增产扩能项目;

(二)项目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建等费用)5000万元(大豆精深加工项目2000万元)以上;

(三)完成投资正式投产运营;

(四)项目投资建设企业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未被列为经营异常名录;

(五)项目投资建设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核算准确,无违法违规记录;

(六)经省工信厅委托业务专家组或第三方机构评审认定,项目属精深加工项目,位于产业链中高端,不属于初加工低端产品产能;

(七)省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奖补标准

第六条  对经省工信厅组织评审认定符合农产品精深加工目录的项目建设企业,按照项目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建等费用)给予10%补贴,单个项目最高补贴不超过1000万元。

第四章  兑现程序

第七条  每年集中组织政策兑现,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组织申报。由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发布支持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增产扩能”政策的申报通知,对上年度已投产运营的项目开展申报工作,明确具体工作安排和有关要求。

(二)属地推荐。各市(地)工信部门依据申报通知要求,指导相关企业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确保形式完整、内容真实、符合申报形式要求,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形成联合正式推荐文件并附申报项目材料,报送省工信厅,由省工信厅抄送省财政厅。

(三)项目认定评审。省工信厅委托业务专家组或第三方机构,集中组织开展项目评审工作。第三方机构重点评审该项目是否属于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产品是否属于精深加工产品目录,项目是否位于产业链中高端且不属于初加工低端产品产能,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拟支持的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范围。

(四)财务审核。省工信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通过认定评审的申报项目进行财务审核,并对项目建设单位信用情况进行信用审核。根据审核结果确定拟支持企业项目名单和资金额度意见。

(五)公开公示。拟支持企业项目名单在省工信厅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省工信厅及时核实处理。

(六)请示报批。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省工信厅对政策兑现程序及拟支持企业项目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由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履行呈报省政府审批程序。

(七)资金拨付。省政府批准后,由省财政厅下达奖补资金,同步分解下达经省工信厅确认的绩效考核指标。各市(地)、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信部门及时拨付奖补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申报企业项目单位、省工信厅、第三方评审机构等应分别履行以下相应职责:

(一)申报企业项目单位应对其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并承担申报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省级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经审计或检查发现有编制虚假材料骗取奖补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