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辽农合〔2025〕92号
各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省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
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 ( 农经发〔2019〕6号)及《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法律政策底线红线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与利用的通知》(农办经〔2024〕7号)精神,落实农村宅基地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法律政策底线红线
(一)严守“一个不能、两个严禁”
各地区要加强农村宅基地规范管理,严守“一个不能、两个严禁”,城里人到农村买宅基地的口子不能开,严禁下乡利用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变相买卖宅基地和违规搞合作建房。
(二)严格“一户一宅、面积限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农村村民有权依法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规划建住房,不得超面积占地、超标准建房。
(三)坚持“依法依规、管住乱建”
在房屋开工建设或翻(改、扩)建时,必须履行审批程序、符合规划。各地区要进一步健全宅基地管理机制,配齐配强管理力量,加强法律政策宣传,完善审批制度,优化审批程序,强化日常监管和监督执法,切实管住乱占耕地建房行为。
二、优化宅基地申请审批服务
(一)提出申请
符合条件的农村村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申请,并填写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表、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
(二)村级审查
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
(三)乡镇批准
乡镇政府应当建立完善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个职能机构联动的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方便农民群众办事。窗口受理申请后,转给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机构,按照工作职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农业农村机构在市、县农业农村部门指导下,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
自然资源机构在市、县自然资源部门指导下,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空闲地和其他非农用地、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应分别按照《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
如拟用地涉及林业、水利、电力、交通等行业管理的,乡镇政府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根据联审结果,对符合要求的,乡镇政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批准,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审批书》。乡镇政府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
(四)市、县指导
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宅基地布局、分配使用、农用地转用、规划许可等有关工作的指导,通过业务培训、典型宣传、问题查处等方式,推动宅基地审批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