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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商务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商务厅驻境外商务代表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商务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商务厅驻境外商务代表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黔商发〔2025〕2号


各有关单位:

《贵州省商务厅驻境外商务代表处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贵州省商务厅厅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

2025年1月9日

贵州省商务厅驻境外商务代表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沿着“一带一路”走出去,全面贯彻落实贵州省委、省政府关于扩大开放的战略部署,有序构建与重点国家(地区)常态化、多层次、多领域的对外交流联络机制,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贵州省商务厅驻境外商务代表处(以下简称“代表处”)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代表处旨在进一步密切贵州省与境外市场的联系,充分利用国际市场资源,促进贵州省积极吸引外资,扩大对外贸易规模,完善企业“走出去”拓展国际市场体系,促进对外经贸交流合作,助力提升贵州省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

第二章  设立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代表处是指由贵州省商务厅与受托单位以签订委托协议形式设立的商务代表机构,在特定委托范围内开展与贵州省双向投资、贸易促进等经贸交流合作有关工作。代表处采取自愿申请原则,一个委托期限为2年。

第四条  代表处按照“突出重点、逐步拓展、成熟一个、设立一个”的原则,逐步有序设立。原则上在同一个国家(地区)只设立一个,且所在国家(地区)与贵州省经济关联度高,产业互补性强。

第五条  代表处实行首席代表负责制。每个代表处设首席代表一名,由受托单位负责人或副职以上职务人员担任,负责代表处全面工作,任期为两年。

第六条  代表处及首席代表需严格按照双方委托协议所列工作职责开展工作,不得以代表处和首席代表名义从事非法或与委托事项无关的任何工作。

第三章  设立条件



第七条  对于新设代表处的申请和认定工作每年原则上集中开展一次。

第八条  境外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会、协会、中介机构、中资企业(以下统称“申请主体”)在集中申请期内向贵州省商务厅提出申请。

第九条  申请主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境外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会、协会、中介机构需在所在国家(地区)合法注册,并在中国境内设有合法代表机构或企业,并经决策机构决策同意。

(二)中资企业应经国内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对外投资或对外承包工程核准或备案、在所在国家(地区)合法注册,并经决策机构决策同意。

(三)申请主体应与所在国家(地区)政府部门、社团组织、行业组织、知名企业,以及中国驻当地使领馆保持稳定良好的工作交流。

(四)申请主体应具备良好的政策研究、经贸信息收集、市场调查等能力。

(五)申请主体应具有固定办公场所和基本办公条件。

第十条  首席代表需经申请主体决策机构决策同意,并经申请主体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任命。

第十一条  申请主体应在提出申请时一次性提交以下材料:

(一)贵州省商务厅驻境外商务代表处设立申请表;

(二)代表处设立申请书,需包含设立理由、辐射范围、社会资源;代表处人员配备情况;在所在国家(地区)及周边国家开展工作情况及成果成效,特别是在协助政府部门开展相关交流和业务促进活动方面的情况;与所在国家(地区)政府部门、行业组织、企业及中国驻当地使领馆工作交流情况;

(三)申请主体简介;

(四)申请主体官方登记注册证明;

(五)首席代表人选推荐登记表;

(六)申请主体申办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以上申请材料表格样表参见附件。



第四章  审核批准程序



第十二条  贵州省商务厅开发区处牵头,会同厅相关处室对申请主体和推荐首席代表人选进行资格初审,并视情况征求省级侨联等单位意见,同时向同级国家安全机关报备。

第十三条  贵州省商务厅结合领导出访、参展参会或派遣考察团等形式前往目标国(地区)实地考察,对拟委托单位、首席代表人选进行尽职调查。

第十四条  将审核完善后的初审意见提交贵州省商务厅厅长办公会研究审定。

第十五条  厅长办公会审定后,按相关外事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  经报批同意后,贵州省商务厅与申请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授权人)签订委托协议并将代表处名单和首席代表向社会公示,授予代表处牌匾和首席代表聘书。

第五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七条  拓展渠道。建立和发展与所在国家(地区)政府部门、商协会、行业组织和知名企业等经济机构的良好关系,积极联系中国驻外使领馆、中资企业、中资机构,拓展经贸合作渠道和网络。

第十八条  宣传推介。利用各种平台和资源,积极主动宣传贵州投资环境、投资政策、优势产业、贸易产品等,以及贵州经济社会发展最新成就,提高贵州国际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十九条  信息报送。定期报送双向投资贸易工作动态,提供所在国家(地区)的投资贸易市场供需、政策法规等信息,协助贵州省了解所在国家(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促进双边经贸合作深入开展。定期深入研究分析当地经济形势、产业状况、市场行情等,撰写调研报告供贵州省商务厅决策参考。

第二十条  交流活动。积极协助贵州省在当地举办的各类经贸活动,配合开展政府拜访、企业考察、会议组织等工作,并为访问团组在境外的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联络组织所在国家(地区)政府和企业团组访黔,促进双向经贸交流。

第二十一条  项目促进。促进投资贸易双向发展,推动贵州省与所在国家(地区)开展实质性经贸合作。

(一)促进招引外资方面。围绕优强企业、知名跨国公司、专精特新企业开展投资促进工作,做好相关投资信息的收集、整理,为有意来黔投资企业做好居中协调和服务工作,积极推动项目落地。

(二)促进外贸订单方面。积极提供所在国家(地区)以及周边国家的市场、政策、法律等资讯,协助贵州省企业与所在国家(地区)开展市场考察、展会对接、贸易洽谈、订单履约等活动。创造条件通过所在国家的展销会、线上线下展示平台等方式,为贵州省企业提供宣传推广产品的服务,推动双方贸易互动互促互赢。

(三)促进对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作方面。为“走出去”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协助处理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相关事务,及时向贵州省商务厅报送所在国家(地区)及周边优质投资及对外承包工程招投标项目信息,积极帮助我省企业对接协调项目方,促成对外直接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落地。

第二十二条  因工作需要,承担贵州省商务厅安排的其它有关工作。

第六章  日常管理及绩效评估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