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省关于支持旅游演艺实施细则》的通知
琼旅文办函〔2025〕225号
各市、县、自治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 海南省商务厅关于修订〈海南省进一步促进文体旅商展联动扩大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琼财建〔2025〕112号)有关内容,为进一步推动旅游演艺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升旅游文化内涵与吸引力,鼓励创新演艺形式,提升旅游演艺品质,促进文旅深度融合,通过旅游演艺带动相关产业协同发展,增加旅游消费,推动地方经济增长,我厅制定了《海南省关于支持旅游演艺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海南省关于支持旅游演艺实施细则
2.海南省旅游演艺项目奖励申请表
3.海南省旅游演艺项目奖励申报承诺表
4.海南省旅游演艺项目奖励信息收集表
5.未发生重大舆情声明
6.项目总结报告大纲
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办公室
2025年3月27日
(;联系电话:65236530)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海南省关于支持旅游演艺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推动旅游演艺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升旅游文化内涵与吸引力,鼓励创新演艺形式,提升旅游演艺品质,促进文旅深度融合,通过旅游演艺带动相关产业协同发展,增加旅游消费,推动地方经济增长,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参评基本要求
(一)申请奖补的旅游演艺项目必须是在海南省内,如定制剧场、主题公园、旅游景区内等演艺场地举办的线下旅游演艺活动。包括原创剧目、传统演艺项目创新、科技与演艺融合项目等,鼓励引进国内外知名演艺项目。
(二)旅游演艺报批手续齐全,不存在未经审批开展演出情况。
(三)旅游演艺活动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品牌影响力,未出现对演出行业、对社会公众、对海南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重大负面舆情。
(四)旅游演艺活动举办方(主办方)须是在海南省依法设立、登记注册,依法在海南省内申报纳税,无欠缴税款及其他违规违法行为,有稳定的运营团队,固定的演出场地,在海南持续正常运营的旅游演艺项目运营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各类演艺公司,包括从事旅游演艺项目开发、运营的企业,且三年内未出现重大负面舆情和安全事故,未被行政执法部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旅游演艺活动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促进旅游演艺发展的指导意见》(文旅政法发〔2019〕29号),文化和旅游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规范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文旅市场发〔2023〕96号)和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中共海南省委宣传部、中共海南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海南省公安厅、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南省应急管理厅、海南省商务厅、海南省司法厅、海南省营商环境建设厅、海南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南省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规范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琼旅文便函〔2023〕3421号)各项要求做好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安全、票务、舆情等各项工作。
二、奖补标准
(一)项目在海南持续演出三年以上的旅游演艺项目,年度内演出场次不低于500场,且年度观众人数不低于20万人,年度演出收入达到1000万元,省外观众比例超过50%,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项目在海南持续演出三年以上的旅游演艺项目,年度内演出场次不低于1000场,且年度观众人数不低于40万人,年度演出收入达到2000万元,省外观众比例超过60%,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我省保留的国家级和省部级重大节庆活动配套旅游演艺项目,演出内容为弘扬和传承中国历史文化、革命文化、海洋文化、民俗文化,可列为重点扶持项目。
1.项目首年度演出场次不低于300场,且年度观众人数不低于5万人次,年度演出收入达到200万元,省外观众比例超过30%,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2.项目首年度演出场次不低于400场,且年度观众人数不低于10万人次,年度演出收入达到300万元,省外观众比例超过50%,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岛内外观众界定以身份证件为凭据。
三、申请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和总结报告。
(二)申报单位营业执照、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申报项目营业性演出准予许可决定(扫描件)。
(三)购票观众人数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各销售平台数据凭证:1.票务销售方案(应包含演出项目名称、演出时间、演出场次、售票渠道、门票数量、票务公开销售比例、岛外观众比例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