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取得地方财政性补贴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2004〕111号
发文日期:2004-04-16
USHUI.NET®提示: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
省局《
关于企业取得地方财政性补贴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
粤地税发[2001]251号
,以下简称251号文)对企业取得地方财政性补贴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进行了明确。根据各地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反映,省局现对企业取得的指定用途的地方财政性补贴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企业取得财政部门指定用途的地方财政性补贴收入,要用于财政部门指定的用途,相应的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对承担政府物资储备职能的企业,能提供政府职能部门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