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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 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 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税发[1990]369号                                                     1990-6-5


USHUI.NET®提示:1、根据《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校办企业恢复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粤税发[1993]076号)的规定:对校办企业恢复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第一条废止。

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不少地区反映,在执行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船使用税的政策过程中,有些问题不甚明确,现根据省局最近召开的地方税会议研究的意见对若干政策问题具体明确如下:

一、 关于校办企业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问题
大专院校、各类学校办的企业(下称校办企业)自用的房产、土地和车船,按规定应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但考虑到校办企业有集教学、科研和经营于一身的性质,且其实现利润多数用于补充教育经费,为了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对校办企业自用的房产、土地和车船,从一九九0年起至一九九二年底止均给予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