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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妇女联合会中国人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

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妇女联合会中国人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妇联,人民银行各市分行,各金融机构:

为有效减轻基层财政压力,进一步加大全区就业创业工作支持力度,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3〕76号)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应统筹自治区财政下达的中央贴息资金和自治区贴息资金,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本地实际,适当安排市县贴息资金,按季度做好本地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工作。贴息过程中,使用中央贴息资金后,若仍然存在资金缺口,可优先使用自治区贴息资金,再使用市县贴息资金。

二、各单位应通过“宁财融信息管理平台”中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信息系统”对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进行申请、审核,财政部门应按照系统中审定金额及时拨付贴息资金。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自治区人社厅 财政厅 妇联 中国人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