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1年5月6日 粤残联〔2009〕216号
各地级以上市残联、财政局(委)、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内各地市中心支行、增城市支行: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
残疾人联合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
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决定》(粤发[2009]9号)等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本单位上一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
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安排
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依法缴纳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第三条 用人单位安排
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5%比例的,按实际差额人数和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的80%计算缴纳保障金。单位平均在职职工总数可依据社保、统计等部门登记在册人数核定。
保障金按下列公式计算(计算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
应缴保障金=(上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1.5%-在职残疾职工人数)×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80%。
第四条 当年度按比例安排
残疾人就业的指标按当年实际用工月份计算。按比例计算不足一人的部分,依照规定标准按实际欠安排比例数缴纳保障金。
安排一名盲人或者一级肢体
残疾人上岗就业的,按安排两名
残疾人计算。
第五条 保障金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代征。保障金征收统一使用地方税务机关的税收票证。
第六条 按比例安排
残疾人就业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和分级管理制度。
中央驻粤、省属用人单位由省
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或委托其所在的市或县(市、区)
残疾人联合会负责。
地级以上市(含区和开发区)用人单位由地级以上市
残疾人联合会负责。
县(市)属用人单位由县(市)
残疾人联合会负责。
用人单位应在每年6月底前,到当地
残疾人联合会所属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办理按比例安排
残疾人就业年审。
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按比例安排
残疾人就业年审的用人单位,视为未安排
残疾人就业,并按上述规定征收保障金。
第七条 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应当由用人单位履行按比例安排
残疾人就业或者缴纳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可以在劳务派遣协议中与用工单位约定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事项。
第八条 用人单位办理
残疾人就业年审应提供填写完备的《按比例安排
残疾人就业年审表》。
已安排
残疾人就业的,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
残疾人职工登记表》;
(二)
残疾人职工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
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原件和复印件;
(三)用人单位与
残疾人职工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四)上年度1月、6月、12月发放工资的有效凭证;
(五)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确认的用人单位为
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效凭证等材料。
第九条 服务机构应当为已办理就业年审的用人单位开具《按比例安排
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书》。安排
残疾人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凭《按比例安排
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书》办理缴纳保障金手续。
当地服务机构应当在每年的7月底前,将用人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数据,提供给同级地税机关,作为地税机关代理征收保障金的依据。
第十条 地税机关应当及时将征收的保障金全额缴入国库,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省内的中央驻粤、省属用人单位缴纳的保障金就地缴入省国库,各市(含区)、县属的各类用人单位缴纳的保障金全额就地缴入同级国库。
设立省
残疾人事业统筹金。各地按各级保障金收入总额15%比例采取就地分成的方式上解省财政,作为省统筹金,用于扶持经济欠发达地区发展
残疾人事业。
各级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应按规定的比例,在保障金缴入国库的同时办理划转手续上解统筹金,并及时将缴款书回单退给同级代征地税部门,同时做好与同级代征地税部门的对账工作。
第十一条
残疾人联合会负责
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监督。各级服务机构负责做好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
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和应缴保障金计算审核及催缴工作;做好与地税机关信息数据的联网工作;帮助用人单位招聘培训
残疾人就业,并做好有关服务工作。
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保障金代征工作,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