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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公有住房出售政策补充规定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公有住房出售政策补充规定的通知

鞍政发〔2004〕3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宣布失效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鞍政发〔2025〕2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鞍山市公有住房出售政策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04年9月11日     

 

鞍山市公有住房出售政策补充规定

 

为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促进我市公有住房出售,加速实现住房的商品化、社会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 国发〔1998〕23号)和《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