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市级储备粮仓储管理实施细则
2023-10-11 洪发改粮储字〔2023〕1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粮食储备体制机制改革精神,保障市级储备粮安全,提高市级储备粮规范化、专业化、精细化、生态化(以下简称“四化”)管理水平,确保市级储备粮在仓储环节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国粮仓规【2021】18号)《江西省省级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赣粮发【2021】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市级储备粮,是指南昌市人民政府为调节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而储备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 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事权所属制定市级储备粮仓储管理政策和制度并组织实施,开展业务指导。承储企业负责全面落实市级储备粮仓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级储备粮管理应当做到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四落实”,实行专仓(罐)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五条 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从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中择优选定,承储企业经确定后,原则上不得委托代储或者租赁其他单位的仓储设施储存市级储备粮。
承储企业是本细则的执行责任主体,负责所存市级储备粮日常仓储管理,接受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承储企业应当遵守并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管理规定,规范市级储备粮仓储管理及相关业务,按照“谁储粮、谁负责,谁坏粮、谁担责”的原则对市级储备粮承担储存安全责任。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承储企业对市级储备粮负有相关信息安全管理及保密责任。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八条 承储企业应当符合本章所规定的要求,加强对市级储备粮的仓储管理,努力提高市级储备粮“四化”管理水平。
第九条 库区要求:
(一)库区仓(罐)容应达到一定规模:承储粮食类库区完好仓容在1万吨以上;承储油脂类库区罐容0.4万吨以上。
(二)库区交通条件至少具备铁路专用线、专用码头或者三级及以上公路中任何一种,与库区距离均不超过1公里(洞库除外)。
(三)库区周边规定范围内没有威胁库存粮食安全的污染源、危险源,不得新设影响市级储备粮正常储存保管的场所和设施。
(四)库区保持整洁卫生,粮油储存区与办公区、生活区等区域进行有效隔离,地坪应当根据生产需要予以硬化并保持完好,排水设施完善。
(五)库区防洪标准达到《粮食仓库建设标准》规定的50年一遇的要求。
(六)库区消防设施设备配置齐全,满足消防需要。
第十条 仓房(油罐)要求:
(一)储存市级储备粮的平房仓单仓(廒)的容量不宜小于0.1万吨,不宜大于0.8万吨。食用植物油罐单罐的容量不宜小于100吨。对应仓(罐)容规模及单仓(罐)容量,配备可有效实施的储藏保管技术条件和接收发放能力。
(二)储存市级储备粮的仓房(油罐)等存储及附属设施、地理位置和环境条件等应当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粮食仓库建设标准》《植物油库建设标准》等规定。仓房(油罐)及其配套设施质量良好、功能完备、安全可靠。
(三)储存市级储备粮的房式仓墙体结构采用砖砌体或者混凝土,浅圆仓、立筒仓等筒式仓的仓壁采用混凝土。其他仓型结构材料宜采用混凝土。简易仓囤(含钢结构散装房式简易仓、钢罩棚等)、木板墙体仓房、木屋架仓房等储粮设施,钢板筒仓和其他未正式竣工验收的标准仓房(油罐)不得承担市级储备粮储存任务。
(四)储存市级储备粮的仓房,墙体或者仓壁、仓顶的传热系数应当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规定;气密性达到或者比照《粮油储藏平房仓气密性要求》的规定。
(五)储存市级储备粮的仓房,应当因地制宜配备多参数(多功能)粮情测控、机械通风、制冷控温、有害生物综合防治等技术条件,具备所需技术应用能力。
第十一条 其他要求:
(一)承储企业应当根据市级储备粮储存保管任务需要,配备经过专业培训,掌握相应知识和技能的仓储管理、质量检验等专业技术人员,且相关人员应为本单位在职职工。
电工、机修工、锅炉司炉、压力容器和特种设备操作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持特种作业证书上岗。
(二)承储企业应当遵守粮食质量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具备与承储任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检验场地,具备粮食常规质量、储存品质及主要食品安全指标检验能力。
(三)承储企业应当具有与粮油储存功能、仓(罐)型、进出仓方式、粮油品种、储存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条件,满足市级储备粮收储、轮换、调运等物流要求。
基本设备应当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具有粮食装卸、输送、清理、降尘、计量等设备;具有植物油接发、油泵、计量、排水、防溢等装置。
(四)承储企业应当创造条件支持市级储备粮控温储藏,有能力达到低温或者准低温储藏功效,技术上可实现在正常储存年限的基础上再安全储存1年。
第三章 管理规范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市级储备粮“四化”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仓储管理制度,应用先进的粮油储藏技术和安全管理手段,确保市级储备粮管理规范,储存安全。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质量等级收购市级储备粮粮源,准确计量并制作凭证。应当及时对市级储备粮进行整理并达到储存安全的要求,平仓验收储存品质为宜存,食品安全指标符合国家规定,按照规定记录与收购有关的信息并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不得超限装粮。平房仓、楼房仓等房式仓储存除稻谷以外的品种时,不得超过设计装粮线;储存粮食密度超过800kg/m³的,应当由粮仓设计单位确认最大储存量,粮堆高度亦不得超过设计装粮线。储存稻谷时,粮面与屋盖水平构件之间的净高不得小于1.8米。
立式植物油罐储油应当考虑膨胀因素,不得超过设计液位高度。
其他仓(罐)型按照设计要求使用,确保结构和使用安全。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应当对市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在仓外显著位置悬挂或者喷涂规范的标牌或者标识,标明储粮性质,体现粮权所属。
第十六条 市级储备粮入仓前,承储企业应当对目标承储仓房进行空仓初验,查验仓房及相关设施设备是否完好,初验合格后,报江西南旅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空仓核验,核验合格后报南昌粮食集团有限公司进行审核。市级储备原粮应当按照不同品种、年份、等级、权属,采用独立仓廒分开储存,不得与其他粮食混存;市级储备成品粮应根据实际情况择优储存,并将储存情况及时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备。仓号一经确定,原则上在储粮周期内不得变动。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应当在市级储备粮入仓前,指定保管人员专门负责粮油进出仓及保管工作,对相关账卡簿记载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对保管期间粮食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负责。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应当对市级储备粮建立专门的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账目记载规范,记账凭证和原始单据保存完好;库存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准确记录、及时更新货位卡和有关账目。
储存周期结束后,保管总账和分仓保管账应当及时整理归档,存档期不少于6年。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应当加强市级储备粮账务管理,做到实物、专卡、保管账“账实相符”,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账账相符”。在此基础上,如实向粮食主管部门提供购销存数据。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市级储备粮计划,确保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四落实”。未经南昌市人民政府(或授权管理部门)书面批准同意,不得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不得擅自调整质量等级,不得擅自串换品种,不得擅自变更储存库点。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当因地制宜利用自然条件,合理配置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在市级储备粮储存期间进行温湿度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