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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农业厅关于做好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农业厅关于做好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1-04-30 云国税发[2001]11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云国税函〔2007〕57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农(畜)牧局,各饲料生产企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若干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明电〔2000〕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1999〕39号)文件精神,为继续做好我省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