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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收发票网络开具的管理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收发票网络开具的管理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收发票网络开具的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1年8月22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八月十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收发票网络开具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地方税收税源监控,保障国家税收收入,规范纳税人使用网络开具发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省内(深圳市除外,下同)单位和个人办理网络开具发票的开户登记、领购、开具、发票数据查询应用等事项,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税务机关”)根据行业特点和税源监控需要推行网络开具发票,加强发票应用管理,通过发票数据的综合应用提高税源管理水平,为纳税人提供良好的服务。
第四条  纳税人采用网络开具发票应办理广东地税发票在线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发票在线系统”)的开户登记手续,并与税务机关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纳税人网上领购发票应登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系统,提交领购发票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纳税人可到办税服务厅领取或以邮递方式取得发票。
第六条  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经营情况,核定其网络开具发票的行业类别、开票限量、开票限额等内容。
纳税人需要变更发票核定内容的,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予以调整。
第七条  纳税人网络开具发票应登录发票在线系统,如实完整填写发票的数据,确认保存后打印发票。
第八条  网络开具的发票不印刷固定的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纳税人开具发票时发票在线系统自动生成并打印在发票票面上。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编码规则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除代开发票外,网络开具的发票不设收款方记账联,纳税人在发票在线系统生成发票记账清单,作为会计记账的原始凭证。
第九条  纳税人网络开具的发票,经系统自动保存数据后即完成发票的验销。
第十条  纳税人需要冲销网络开具的发票,必须取回被冲销发票的原件或取得取票方出具的书面证明,在发票在线系统开具金额为负数的发票,并向税务机关办理验销手续。
纳税人通过发票在线系统冲销非网络开具的发票,应在发票在线系统补录原发票信息,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方可开具金额为负数的发票。需要先开具后集中审核的特殊行业,由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