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广州市补充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府办〔2011〕4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广州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和《广州市补充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 穗府办[2015]3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广州市补充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满足不同层次人群的医疗需求,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
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市政府令[2008]第1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或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统称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人员。
第三条 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用人单位和个人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以以自愿为原则参加补充医疗保险。
第四条 用人单位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应当以全体在职职工为整体参保;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补充医疗保险。
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照参加社会保险的规定办理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停保和人员变更手续。
第五条 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标准,以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每人每月缴纳0.5%。
第六条 补充医疗保险费可以由用人单位全额负担,也可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的程序或方式,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确定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分担比例。补充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统一缴交,属于职工个人负担的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收代缴。
灵活就业人员和失业人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由个人缴纳。其中,失业人员个人应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费,从发放给其本人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中代扣代缴。
第七条 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月足额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及时缴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补充医疗保险费一经缴纳,不予退还。
第八条 足额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从缴费次月开始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停止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的,从次月起停止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补缴欠费后,补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待遇的,可同时补付相应的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第九条 在一个社会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员按以下规定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从缴费的次月开始因病住院或进行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中,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所对应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累计2000元以上部分由补充医疗保险金支付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