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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加强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管理的决定

遵义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加强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管理的决定
(2019年1月17日通过)

为了加强和规范全市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管理,切实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和畅通,公平维护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巩固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打造平安遵义、法治遵义,推动黔川渝结合部中心城市建设,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和产品质量的法律法规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电动自行车管理的规章规定,统筹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协调联动、管理有序、执法有力的工作机制。

二、市人民政府应当不断提升城市管理精细化水平,组织有关部门科学合理规划建设城乡道路、机动车停车场和非机动车停车点,在具备条件的区域建设或者划设非机动车道,为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的有序通行和停放提供保障。

三、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切实加强对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登记、道路通行以及停放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能,确保工作实效。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日常生产质量、销售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销售者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登记、道路通行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道路交通状况依法对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查处交通违法行为。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的违法生产、销售行为的行政处罚,对侵占城市人行道、停车场通道、公共广场违法停放车辆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及相应行政强制措施。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消防监督管理,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单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防火检查和巡查。

工业经济、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四、本市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单位应当对本单位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员加强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电视台、广播电台等媒体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的公益宣传,全面提高社会公众,尤其是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员的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组织观看交通安全宣传片、发放交通安全宣传资料等方式,加强对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五、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的销售者应当销售符合国家标准和产品质量要求的车辆。因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质量不合格或者未列入产品目录的车辆,导致消费者不能在本市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进行退货或者更换。

六、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的销售者应当遵守城市管理的相关规定,文明经营,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销售、停放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

七、禁止生产或者销售非法拼装、改装的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拼装、改装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不得从事擅自改变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结构、构造、主要技术参数和性能等影响交通安全的行为。

八、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