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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科技计划项目实施主体尽职免责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科技计划项目实施主体尽职免责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赣科规字〔2024〕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科技创新制度体系,营造鼓励科技人员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建立科技计划项目实施主体尽职免责机制,现将《江西省科技计划项目实施主体尽职免责工作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科学技术厅

2024年10月30日
江西省科技计划项目实施主体尽职免责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营造良好科技创新环境的总体要求,鼓励科研人员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建立尽职免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江西省科技创新促进条例》《中共江西省委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关于推行容错纠错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中的江西省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省科技计划项目”)是指由江西省级财政资金资助并由江西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批准立项,在一定期限内实施的项目。

第三条 本指引中的省科技计划项目实施主体是指省科技计划项目的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第四条 本指引中的尽职免责,是指在省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或执行期满,有原始凭证(包括但不限于研究成果、实验数据、财务报告或审计报告等材料)能够证明实施主体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因不确定性、高风险性、客观条件限制等因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无需实施或与预期目标有偏差,可按省科技计划项目相关管理办法相关程序,执行项目终止或项目结题,并免予相关责任追究和负面评价。

第五条 尽职免责坚持尊重科技创新规律及市场规律,重视科研试错探索的价值。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严格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划清失误与失职、敢为与乱为、负责与懈怠、为公与徇私的界限。坚持依法依纪,对存在弄虚作假的实施主体依法依规追责,确保尽职免责在科研诚信红线、法律法规底线内进行。

第二章  适用情形

第六条 科学把握尽职免责情形,申请尽职免责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省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大胆履职、攻坚克难。在处置过程中能够主动止损,没有造成重大事故、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

(二)严格履行民主决策程序,遵守报告制度,不存在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

(三)遵守廉政规定和财经纪律,合理合规使用财政资金,没有谋取私利,不存在违反相关制度和业务流程等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违规违法的行为。  

第七条 符合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并发生下列一种或多种情况的,经认定可免除相关责任。

(一)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科技计划项目,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导致无法实施或无法完成的。

(二)因使用新机制、新方法、新模式、新技术,导致科技计划项目无法实施或未达到预期效果。

(三)因现有水平、条件等客观因素存在难以克服的障碍,导致科技计划项目无法实施或未达到预期效果。

(四)因不可预见因素,项目研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致使项目实施成为不必要的。

(五)因不可预见因素,项目研发虽取得了目标产品,但由于市场变化进一步产业化应用没有意义的。

(六)因项目负责人死亡、重大伤残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

(七)因项目承担单位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兼并重组等变故,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结果应用

第八条 在省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实施主体主动提出无法继续实施项目,符合尽职免责适用情形的,按照《江西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进行终止,不再组织综合绩效评价。

第九条 在省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期满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