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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全文废止】

揭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全文废止】

揭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全文修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关于废止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落实税务行政审批清单制度,方便纳税人办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税总发〔2014〕107号)关于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动态调整机制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以下简称“揭阳市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1号等相关文件,对《揭阳市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进行公告。

根据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的决定,揭阳市税务局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并将22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揭阳市税务局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1号)内容,对保留的 6项行政许可予以公告。另外,因《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建议取消的22项税收优惠核准事项尚未公布,待上级机关公布取消上述22项税收优惠核准事项后,揭阳市税务局将另行发文予以贯彻。

现将《揭阳市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全市各级税务局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的决定,全面落实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不得在本公告公开的事项外实施其他行政审批,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变相审批。要加快职能转变,创新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加强后续管理,不断提高税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对管理中发现的新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机关反馈。同时要注重收集和研究社会各界对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面的意见。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揭阳市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2.需要进一步改革和规范的其他权利事项目录



广东省揭阳市国家税务局

2015年10月30日

附件1


揭阳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序号

项目编码

审批部门

项目名称

子项

审批

类别

设定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备注

1

24002

省级税务机关2000万以下)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1条第2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纳税人


2

24003

主管税务机关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7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第37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纳税人


3

24004

主管税务机关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7条:“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纳税人


4

24005

主管税务机关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行政
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实施机关:区县税务机关。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5

24006

主管税务机关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8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纳税人


6

24007

共同主管税务机关的上级机关

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1条:“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7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所称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是指经各机构、场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非居民企业经批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后,需要增设、合并、迁移、关闭机构、场所或者停止机构、场所业务的,应当事先由负责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报告;需要变更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非居民企业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