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农业农村局 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改革和完善地方特色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农联〔2025〕12号
湘江新区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局、财政金融局,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相关市直单位,有关保险公司:
《长沙市改革和完善地方特色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实施方案》已经市委深改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沙市农业农村局
长沙市财政局
2025年3月17日
长沙市改革和完善地方特色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实施方案
为改革和完善我市地方特色政策性农业保险,推动提升农业保险保障水平,切实保护农户的生产积极性,更好地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助力农业强国建设,根据《农业保险条例》《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保险财政奖补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金〔2023〕60号)、《中共长沙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本级承接的省级重点改革事项推进计划〉〈全市首批重点推进的改革事项推进计划〉〈近期推动实施的基层探索改革事项推进计划〉的通知》(长改办发〔202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广覆盖、保底线,多层次、强支撑”的改革框架和“市级引导、区县为主、逐步推进、自主自愿”的操作原则,立足有利于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有利于惠及广大主体,构建多层次农业保险保障体系,有序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面,实现我市“米袋子”“菜篮子”主要产品全覆盖,切实守牢粮食和蔬菜等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的底线。
二、实施内容
(一)实施范围。全市行政区域。
(二)补贴类型及补贴标准。
1.基本险。对未纳入中央、省级财政补贴或已纳入但生产主体自缴比例过高的农业保险品种,市级财政给予不超过40%的保费补贴。包括:(1)种植业:蔬菜、水果、茶叶;(2)养殖业:肉(蛋)鸡、牛(不含奶牛)、羊、小龙虾、淡水鱼;(3)农业设施:种植设施大棚。
2.补充险。对开展补充险的中央补贴保险品种,市级财政给予不超过30%的保费补贴。
3.超赔补偿。对单家承保机构单个险种自然年度内已决赔款总额超过实收保费150%且不超过200%的部分,市级财政按不超过20%的比例给予风险补偿,单个险种最高补偿50万元。中央补贴险种的补充型保险不纳入超赔补偿范围。
(三)参保对象。全市符合投保条件的所有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即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种养场所、种养品种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行业规范有关规定;不得使用禁限用农(兽)药;养殖废弃物排放应符合环保要求;猪、牛、羊、鸡等养殖类品种需按照强制免疫程序进行预防接种。
(四)保险金额。原则上参照上级政策执行,具体根据产业实际等因素综合确定,但所有投保产品的保险金额不得超出保险价值,且同一标的、同一险种不得重复投保。
(五)保险责任。市级地方特色政策性农业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应涵盖我市主要自然灾害、重大病虫鼠害、动物疾病疫病、意外事故和野生动物毁损等风险。
三、实施程序
(一)组织购买保险。各区县(市)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定本级政策性农业保险具体实施方案,宣传发动并组织农业生产主体有序购买保险。严禁承保机构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签订保单,保险凭证、理赔款项要严格落实到主体(户),保险凭证上要载明保单号、投保品种及种植面积或养殖规模、保险金额、承保机构报案受理电话等信息。
(二)申请补贴资金。各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于每年9月10日前,收集汇总本区域地方特色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情况,并商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向市农业农村局提交补贴资金申请。
(三)拨付补贴资金。市农业农村局商市财政局对照区县(市)申请材料和农险平台数据进行审核,按补贴标准计算保费补贴及超赔补偿资金。审核结果和补贴情况及时公示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依规依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位。
四、责任分工
(一)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区域地方特色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具体实施工作;与本级财政部门沟通落实本级补贴资金;对承保机构的保险补贴申请资料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协调乡镇(街道)协助承保机构及时做好投保资料收集、勘灾定损理赔等工作;发生较大疑难案件或较大面积灾害时,协调组织专家配合承保机构及其他部门共同做好查勘定损理赔工作。
(二)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宣传、指导、协调推进工作;牵头组织各区县(市)认真实施地方特色政策性农业保险扩面改革;与市级财政部门沟通落实市级财政补贴资金,负责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发生重大疑难案件或大面积灾害时,协调组织相关专家配合承保机构及其他部门共同做好查勘定损理赔工作。
(三)各级财政部门:牵头做好中央财政补贴品种保险工作;配合做好地方特色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负责资金的筹集落实,确保保险补贴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加强补贴资金的监管。
(四)市县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对农业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规范农业保险承保理赔行为,保护农业保险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鼓励保险机构加大投入,建立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基层服务网络。
(五)市县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