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个人所得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地税发〔2003〕1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河北省个人所得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向省局反馈。
附件:
二○○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
(四)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的;
(五)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六)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省地方税务局依照税法确定的其他需要报批的减免税项目。
第三条 除本办法已明确的减免税报批范围外,今后出台的个人所得税减免税政策凡是需经批准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减免税的审批采取分级管理、按年审批的办法。年(次)减免数额在20万元以下的,审批权限由各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年(次)减免数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