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黑人社发〔2024〕28号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各市(地)税务局,大庆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76号)精神,加强大龄失业人员保障,做好支持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下简称大龄领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人员范围。本通知所指大龄领金人员,是指领取失业保险金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含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而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失业人员,不含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而按原标准的80%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失业人员。
二、关于支付标准。大龄领金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地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其中按全省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的部分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从“失业保险待遇支出”科目列支。
三、关于停缴情形。大龄领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或出现法定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形的,停止享受由失业保险基金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优化经办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大龄领金人员,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要主动、及时告知相关政策,切实提高政策知晓度。符合条件的大龄领金人员自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后,出现前款所述停缴情形的,可以到当地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的费用,经办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