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放宽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条件的意见【全文废止】
穗府办规〔2016〕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穗府规〔2019〕6号)规定,集中修改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放宽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条件的意见》 ( 穗府办规〔2021〕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14年我市全面实施商事制度改革,颁布了《
广州市商事登记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02号),实行住所登记与经营场所备案制度,允许“一址多照”,即政府批准设立的专业园区内的企业以及有投资关联关系的企业,可以选择同一地址作为住所;允许“一照多址”,即企业在所属行政辖区增设经营场所,不需申领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只需向工商部门备案经营场所信息;取消房屋租赁备案证明与核发营业执照相捆绑的规定。通过实施一系列放宽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条件的改革举措,降低了市场准入的门槛和成本,激发了投资创业热情和经济发展活力,全市新增商事主体数量呈现出“井喷式”增长。
2015年6月,国务院印发《
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
国发〔2015〕32号),明确提出“支持各地结合实际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为贯彻落实
国发〔2015〕32号文件精神,根据国务院《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和《广东省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关于“对商事主体住所的条件,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按照既方便商事主体准入,又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作出具体规定”的授权,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放宽我市商事主体住所与经营场所条件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放宽“一址多照”
经房屋产权人或其授权经营管理方书面同意,允许多个商事主体将同一地址登记、备案为住所或经营场所,但分公司的经营场所与隶属总公司的住所(经营场所)不能为同一地址。
二、进一步放宽“一照多址”
本市登记的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住所以外本市范围内增设经营场所,可不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但应当向商事登记机关备案。
三、进一步放宽住所、经营场所条件
属于下列情形的住所、经营场所,申请人可提交以下有关部门(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作为场地使用证明,凭场地使用证明办理工商登记。
(一)住所、经营场所位于区以上人民政府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工业园、科技园、产业园、孵化器、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等园区,或者位于高校、市级以上科研单位范围内的,可提交园区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