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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2009〕1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规定,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相应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本法规自2017年1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全国人大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和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83号)的有关规定,现就《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 粤地税发[2004]332号和《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 粤地税函[2004]6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