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文废止】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佛国税发〔2010〕11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规定,市国税局废止《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第1项中的(1)(2)和第二条第一款第2项的(1)(2)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 全文废止

各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 粤国税发〔2010〕103号转发给你们,市国税局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第三条所称“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并且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职工人数”按已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计算。个体工商户比照企业执行。

二、需纳入辅导期或重新纳入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名单的确定程序:

(一)名单的确定及移送

1.市国税局稽查局移送:

(1)在对一般纳税人做出《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填列《稽查处理的一般纳税人名单移交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处理名单》),以纸质件(需由双方交接人签收,下同)及电子邮件移送市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科。

(2)在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稽查立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填列《稽查立案的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名单移交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立案名单》),以纸质件及电子邮件移送市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科。

(3)每月5日前将全市(含市国税局及各区国税局)上月度《处理名单》及《立案名单》汇总后以纸质件及电子邮件移送市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科。

2.各区国税局稽查局移送:

(1)在对一般纳税人做出《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填列《处理名单》,以纸质件及电子邮件移送各区国税局政策法规科。

(2)在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稽查立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填列《立案名单》,以纸质件及电子邮件移送各区国税局政策法规科。

(3)每月2日前汇总上月度《处理名单》及《立案名单》以电子邮件上报市国税局稽查局。

3.市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科自收到市国税局稽查局移送的《处理名单》及《立案名单》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清分,再以电子邮件发至各区国税局政策法规科。

4.各区国税局政策法规科自收到移送或下发的《处理名单》及《立案名单》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清分,再以电子邮件发至各主管税务分局。

(二)主管税务分局接收名单并处理

1.主管税务分局收到《处理名单》后对照各级稽查局移交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判别是否有遗漏纳税人,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1)纳税人在稽查局做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当月属于非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的,主管税务分局应自稽查局做出《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2)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分局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月的次月起执行,期限为6个月。

2.主管税务分局收到《立案名单》后,按以下规定处理:

(1)对纳税人从辅导期满的次月起重新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期限为6个月。

(2)在重新辅导期期满前一个月跟进稽查进程,若稽查部门未结案的,需对纳税人从期满的次月起再次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期限为6个月。稽查部门已结案的,在《立案名单》上“稽查结案日期”记录,并对纳税人从期满的次月起不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三、辅导期纳税人预缴增值税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如当月内发生专用发票(含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购,应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开票”窗口进行发票验旧及办理预缴增值税抵减业务,并须提供以下资料:

1.《辅导期企业增购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