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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加强岩溶洞穴资源管理和生态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加强岩溶洞穴资源管理和生态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筑府办函〔2025〕12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贵安新区办公室:

《贵阳市加强岩溶洞穴资源管理和生态保护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阳市加强岩溶洞穴资源管理和生态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贵州省加强岩溶洞穴资源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方案》,加强对岩溶洞穴资源的保护,合理开发和利用岩溶洞穴资源,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绿色发展理念,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构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以岩溶洞穴资源安全为底线,以科学保护为前提,以合理利用为导向,统筹推进岩溶洞穴资源分类管控、保护修复、合理利用,不断丰富岩溶洞穴资源生态价值、科考价值和文旅价值转化具体实践。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底,基本摸清全市岩溶洞穴资源底数,边排查边整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2026年,岩溶洞穴污染与资源破坏情形明显减少,岩溶洞穴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基本整改完成。2027年,基本建立全市岩溶洞穴资源保护管控优先、合理开发利用的制度体系。

三、主要任务

(一)做好岩溶洞穴资源基础调查。以区(市、县)为主体,以乡(镇、街道)为单元,以科研单位、专业机构为技术支撑,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在全市地质遗迹调查、旅游资源大普查等工作基础上,充分应用遥感技术等科技手段,结合实地核实,开展全市岩溶洞穴资源基础调查。2025年底前,基本摸清我市岩溶洞穴类型、数量、分布和环境现状,分类建立原生态岩溶洞穴、开发利用岩溶洞穴和突出环境问题岩溶洞穴“三张清单”,对岩溶洞穴进行保护管理。(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林业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各区〈市、县〉人民政府抓好落实,下同不再列出)

(二)强化岩溶洞穴生态保护和治理。加强岩溶洞穴生态环境监管,督促属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向岩溶洞穴排放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医疗废水,倾倒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生活垃圾以及建筑垃圾等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以及畜禽粪污、病死畜禽、废弃农药包装物和废弃农膜等农业面源实施分类整治。探索开展岩溶洞穴区域污染治理与生态修复试点,重点在历史遗留固体废弃物较多的地区开展岩溶洞穴区域受污染地下水治理试点。围绕岩溶洞穴资源保护、岩溶洞穴周边区域生活污水治理、生活垃圾收运及处置体系建设、区域地下水污染调查及整治等方面,谋划并实施一批岩溶洞穴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指导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开展岩溶洞穴生物多样性调查监测。(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水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应急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林业局)

(三)编制岩溶洞穴资源保护利用管理规划。统筹制定岩溶洞穴资源保护利用管理规划,推进岩溶洞穴资源在旅游、工业、科研、康养等方面的应用。根据岩溶洞穴资源分布特点,划定岩溶洞穴资源等级和保护范围。做好岩溶洞穴资源价值的评价、定级和建档工作,根据岩溶洞穴资源价值等级实行分类分级保护管理。(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文化和旅游局,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体育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

(四)拓展岩溶洞穴资源利用途径。拓宽岩溶洞穴资源“两山”转换路径。全面落实省岩溶洞穴资源开发利用办法,依法依规对岩溶洞穴资源开发项目进行审批、核准。立足岩溶洞穴资源类型、特征及空间分布、开发潜力等特征,推进岩溶洞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依法依规推动探索岩溶洞穴地下空间确权登记,清理整顿违法违规占用岩溶洞穴资源的项目,对违法违规利用岩溶洞穴资源建设酒店(民宿)、餐饮、窖藏、建厂等项目进行预防。开展岩溶洞穴开发项目地下空间利用范围稳定性评估。(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林业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

(五)完善岩溶洞穴资源保护利用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岩溶洞穴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体系,提升保护利用管理水平。制定严格的岩溶洞穴资源保护制度,严厉打击破坏岩溶洞穴资源、污染生态环境、违规占用岩溶洞穴资源等行为,对违规的单位、组织或个人依法追究民事、刑事责任。用好全省岩溶洞穴资源和生态保护信息化管理系统,落实省岩溶洞穴资源管理和生态保护“一网一图”监管,对岩溶洞穴资源进行保护利用管理。(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林业局、市体育局参与,各区(市、县)政府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将岩溶洞穴资源保护利用纳入工作计划,统筹推进岩溶洞穴资源保护利用工作,确保各项目标、任务、措施落实到位。贵安新区参照此方案抓好岩溶洞穴资源管理和生态保护有关工作。

(二)强化工作落实。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要高度重视岩溶洞穴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或举措,建立工作台账,确保各项工作迅速开展、尽早见效。对于摸排出现岩溶洞穴污染或者破坏问题的,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推进问题整治,确保工作高效推进、整治到位。

(三)强化协调联动。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线索移交等工作机制,形成各司其职、联动密切、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坚持“当下管”与“长久立”相结合,久久为功,不断健全完善规范化管理长效机制,提升工作质效。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区(市、县)政府要组织采取多种形式、多种维度的宣传举措,切实加强岩溶洞穴资源保护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市直各部门要将岩溶洞穴资源保护政策的宣传教育与日常监管、法律法规宣贯等工作结合起来,全面加大政策法规宣传力度,引导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和参与岩溶洞穴资源保护管理的良好氛围。

附件:贵阳市加强岩溶洞穴资源管理和生态保护职责清单



附件

贵阳市加强岩溶洞穴资源管理和生态保护职责清单

为贯彻落实《贵州省加强岩溶洞穴资源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方案》,加强对岩溶洞穴资源的保护,厘清各级各部门在岩溶洞穴资源保护利用中的工作职责,根据《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职责清单。

一、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

1.对本行政区域岩溶洞穴资源保护利用负总责。认真贯彻落实涉及岩溶洞穴资源保护、开发利用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政策;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岩溶洞穴基本情况排查、岩溶洞穴地质景观破坏和生态环境污染问题排查整治;制定本辖区推进分类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规划,划定岩溶洞穴资源保护利用管理范围。加强对岩溶洞穴保护管理的宣传教育,不断增强社会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防止岩溶洞穴被破坏或污染。

2.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严格执行网格化监管制度,制定并落实岩溶洞穴资源保护管理措施。

3.在岩溶洞穴资源保护利用管理范围,设立界碑、标志或者其他保护设施。禁止破坏或者擅自移动岩溶洞穴资源保护界碑、标志和其他保护设施。开展岩溶洞穴保护设施日常巡护巡查,鼓励村民监督举报破坏岩溶洞穴设施设备的行为。

4.加强对辖区内岩溶洞穴资源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破坏、擅自开采或者非法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岩溶洞穴资源保护范围内进行垦荒、堆放废弃物及其他损害岩溶洞穴资源的活动;不得修建有损岩溶洞穴资源的设施;对已建成并对岩溶洞穴资源造成损害或污染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或者拆除。

二、市发展改革委

1.按职责分工,推广、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可开发利用部分岩溶洞穴的开发建设。

2.按照职责分工,经有关部门进行评估,可作为窖藏、建厂、餐饮以及旅游等的岩溶洞穴进行开发利用,开展立项审批工作,并将相关立项文件抄送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

三、市科技局

负责配合主管单位推进高校、科研院所及专业技术单位,对岩溶洞穴资源开发利用、生态保护和治理开展研究,对多污染物协同控制提供科技支撑。

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负责加强行业主管部门企业以及园区工业企业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以及违法违规向岩溶洞穴排放污水、倾倒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等问题的排查。

五、市公安局

1.负责组织指导依法侦查涉嫌岩溶洞穴犯罪案件,依法查处非法开采、运输、买卖破坏岩溶洞穴资源和因保护、开发、利用不当造成岩溶洞穴资源严重破坏和环境污染的行为。

2.负责依法调查处理各部门移交的涉及向岩溶洞穴排放污水、倾倒固体废物和地质景观破坏等涉嫌违法犯罪问题线索。

六、市民政局

组织开展利用岩溶洞穴发展康养项目的调研摸底,对接联系有意愿的康养、医养、养老等企业进行考察,积极推动岩溶洞穴在康养等方面的应用。

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牵头负责对全市岩溶洞穴资源开展调查,全面摸清我市有观赏价值、开发利用价值等岩溶洞穴资源地域分布、地理环境、类型属性、保护级别、价值评价等要素,做好岩溶洞穴资源价值的评价、定级和建档工作,根据岩溶洞穴资源价值等级实行分类分级保护管理。

2.统筹推进省岩溶洞穴资源开发利用办法,依法依规对岩溶洞穴资源开发项目进行审批、核准。

3.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职责,指导各区(市、县)政府对不在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可开发作为酒店(民宿)、窖藏、建厂、餐饮、人民防空等用途的岩溶洞穴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

4.负责统筹指导各区(市、县)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定期开展已开发利用岩溶洞穴调查监测、登记建档立卡,依法依规推动探索岩溶洞穴地下空间确权登记。

5.负责统筹指导各区(市、县)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岩溶洞穴地质灾害巡查、排查、监测预警、治理,落实地质灾害各项防范措施;指导岩溶洞穴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做好地下空间利用范围涉及周边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八、市生态环境局

1.对岩溶洞穴资源保护范围内大气、地下水、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工作开展监督管理。

2.对岩溶洞穴作为开发利用的项目依法依规做好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工作;对作为酒店(民宿)、窖藏、建厂、餐饮以及旅游等开发利用的岩溶洞穴生态环境污染进行监督。

3.指导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对向岩溶洞穴排放工业废水、倾倒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做好农村生活污水直排岩溶洞穴问题整治和预防。

九、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参与对作为酒店(民宿)、窖藏、建厂、餐饮以及旅游等岩溶洞穴开发建设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论证。

十、市商务局

负责指导各地利用岩溶洞穴资源建设餐饮等项目进行监管;对违法违规利用岩溶洞穴资源建设餐饮等项目进行预防。

十一、市水务局

1.对岩溶洞穴水资源进行保护,防止岩溶洞穴水资源流失。在取水许可审批中,禁止经营性开采地下水,禁止在落水洞、脚洞自建提水设施。

2.对利用岩溶洞穴水解决山区居民生活及农业生产的取水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3.负责开展城镇污水处理厂向岩溶洞穴排放生活污水等问题的排查整治,加强岩溶洞穴周边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防止因污水处理厂运行不正常导致向岩溶洞穴排放生活污水情况发生。

4.严格落实河长制有关要求,及时清理打捞河道、库区漂浮物,避免漂浮物汇入伏流进入岩溶洞穴。

十二、市农业农村局

负责加强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种植等行业领域的日常监督管理,加强指导各区(市、县)向岩溶洞穴排放养殖废水(尾水)、倾倒养殖废弃物、丢弃病死畜禽尸体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农作物秸秆、废旧农膜等农业面源污染问题的排查整治。

十三、市文化和旅游局

1.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对具有旅游开发价值的岩溶洞穴,纳入开发利用规划,指导开发主体做好岩溶洞穴旅游项目包装,开展观光旅游、休闲避暑、康养疗养、艺术研究等旅游活动;会同科技、教育部门对具有科研价值的岩溶洞穴,指导开展科研科普活动,进一步挖掘科学价值,大力推广研学活动。

2.加强对已评定为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的日常监督管理,督促运营单位规范岩溶洞穴环境卫生管理和废弃物处置;会同自然资源、林业等部门对洞穴类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