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青财行〔2014〕1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青财行〔2015〕22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附件1、附件2、附件3废止
市直各部门、单位:

《青岛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财政局

2014年6月20日



青岛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中央、省和市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以及《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执行驻地差旅费管理规定。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各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市财政局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 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副市级、正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分地区制定住宿费限额标准。黄岛区、城阳区、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以下简称青岛二区四市)出差按照市财政局发布的区(市)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1)。省内出差按照省财政厅发布的省内相关地区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2)。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3)。

市内出差原则上不住宿,因工作需要确需住宿的,须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规定由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省财政厅有关规定另行发布。

第十三条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副市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内其他地区及青岛二区四市出差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件3)。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青岛市外出差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青岛二区四市出差每人每天4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批准人和出差人员应当对发生差旅费的真实性负责。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原则上也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当天往返青岛市区的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乘坐本单位公务用车出差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对未经批准的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市财政部门报告。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六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的;

(五)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六)转嫁差旅费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二十九条  到青岛市以外或青岛四市及以下基层单位(不含青岛六区)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的人员(不包括援藏、援疆人员),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在当地工作期间的差旅费执行驻地规定,费用由驻地单位承担。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按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三十二条  各区(市)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修订本区(市)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青岛市财政局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青财行〔2013〕17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 青岛市市直机关区(市)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2.青岛市市直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3.青岛市市直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附件1【废止】

青岛市市直机关区(市)差旅住宿费

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区(市)

住宿费标准(元/每间每天)

伙食补助费标准(元/每天)

省级 (普通套间)

副市级、正局级 (单间或标准间)

其他人员 (单间或标准间)

黄岛

800

480

330

100

城阳

800

480

330

100

即墨

800

480

330

100

胶州

800

480

330

100

平度

800

480

330

100

莱西

800

480

330

100




附件2【废止】

青岛市市直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地市

住宿费标准(元/每间每天)

伙食补助费标准(元/每天)


省级 (普通套间)

副市级、正局级 (单间或标准间)

其他人员 (单间或标准间)



济南

800

480

330

100


淄博

800

480

330

100


枣庄

800

480

330

100


东营

800

480

330

100


烟台

800

480

330

100


潍坊

800

480

330

100


济宁

800

480

330

100


泰安

800

480

330

100


威海

800

480

330

100


日照

800

480

330

100


莱芜

800

460

310

100


临沂

800

460

310

100


德州

800

460

310

100


聊城

800

460

310

100


滨州

800

460

310

100


菏泽

800

460

310

100




附件3【废止】

青岛市市直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

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省份

住宿费标准(元/每间每天)

伙食补助费标准(元/每天)

省级 (普通套间)

副市级、正局级 (单间或标准间)

其他人员 (单间或标准间)

北京

800

500

350

100

天津

800

450

320

100

河北

800

450

310

100

山西

800

480

310

100

内蒙古

800

460

320

100

辽宁

800

480

330

100

大连

800

490

340

100

吉林

800

450

310

100

黑龙江

800

450

310

100

上海

800

500

350

100

江苏

800

490

340

100

浙江

800

490

340

100

宁波

800

450

330

100

安徽

800

460

310

100

福建

800

480

330

100

厦门

800

490

340

100

江西

800

470

320

100

河南

800

480

330

100

湖北

800

480

320

100

湖南

800

450

330

100

广东

800

490

340

100

深圳

800

500

350

100

广西

800

470

330

100

海南

800

500

350

100

重庆

800

480

330

100

四川

800

470

320

100

贵州

800

470

320

100

云南

800

480

330

100

西藏

800

500

350

120

陕西

800

460

320

100

甘肃

800

470

330

100

青海

800

500

350

120

宁夏

800

470

330

100

新疆

800

480

340

120


关于《青岛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青财行〔2015〕12号



市直各部门、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财办行〔2014〕90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 鲁财行〔2015〕58号),现就《青岛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青财行〔2014〕12号)作如下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就餐的伙食费交纳问题。除接待单位按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出差人员就餐应当自行解决。接待单位协助安排就餐的,出差人员应当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应的伙食费。接待单位应向出差人员出具接收凭证(不作报销依据),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接待单位的招待费支出。
二、关于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市内交通费交纳问题。市内交通应由出差人员自行解决。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向接待单位交纳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应向出差人员出具接收凭证(不作报销依据),收取的市内交通费用于抵顶接待单位的车辆运行支出。
三、关于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差旅费报销问题。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如果是住在自己、亲友家里或到边远地区出差等,确实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单位负责同志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他情况一般不予报销差旅费。
四、关于工作人员调动搬迁路费报销问题。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调入单位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五、关于出差人员符合乘坐火车软卧条件而改乘软座的是否给予补助问题。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交通工具等级是出差人员可以乘坐交通工具的上限。出差人员应严格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等级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符合乘坐火车软卧条件而改乘软座的,不给予补助。
六、关于经单位负责同志批准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的差旅费报销问题。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的天数(扣除回家省亲办事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七、关于出差乘坐飞机,从驻地到机场的交通费报销问题。新修订的差旅费管理办法对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办法,按出差自然天数每人每天市外出差80元、市内二区四市出差40元包干使用。往返驻地和机场的交通费在按规定发放的市内交通费内统筹解决,不再另外报销。
八、关于是否要求两人住1间房问题。新修订的差旅费管理办法实行分地区按级别制定每人每天住宿费开支标准,在规定标准之内出差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与其级别相适应的房间类型,对两人是否住1间房不再规定。
九、关于出差人员是否可以乘坐全列软席列车软卧问题。出差人员原则上乘坐全列软席列车软座,但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乘坐软卧,按照软卧车票报销。
十、关于市直单位工作人员到青岛二区四市开展公务活动的差旅费报销问题。到青岛二区四市参加会议、培训的,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到青岛二区四市开展公务活动且实际发生住宿、伙食、交通等费用的,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销。统一安排伙食、交通工具的,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各单位可以在我市办法基础上,在不违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原则的前提下,结合单位所在区域地理位置、职能等实际情况,研究各自出差认定标准,从严掌握报销要求。
青岛二区四市是指黄岛区、城阳区、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
十一、关于参加会议、培训的差旅费报销问题。到青岛市(含青岛二区四市)以外参加会议、培训的,会议、培训期间执行会议费和培训费的相关规定。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销,其中,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  




青岛市财政局
2015年8月12日


来源:青岛市财政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