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赣自然资规〔2025〕2号
各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赣江新区自然资源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持续提升全省规划许可管理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自然资源厅研究制定了《江西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5年4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建设项目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建设项目许可后进行核验等行政行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核发、变更、验线、查验及规划核实等工作。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依据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在土地的地表、地上及地下新建、扩建或者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包括一般房屋工程、道路交通工程、市政管线工程等项目。
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第五条 建设单位新建或扩建,且有新增用地需求的各类建设项目,应当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包含:
(一)城镇开发边界内以划拨或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二)城镇开发边界外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以划拨或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三)城镇开发边界内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在集体建设用地上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以及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开展建设的。
地下空间与地面建设工程同步开发利用的,应同步办理用地规划手续;独立开发利用的,单独办理用地规划手续;分层开发利用的,分层办理地下空间用地规划手续。
第六条 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申请材料。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三)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涉及划拨用地的建设项目提供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书面意见,同步核发的可不提供;涉及出让用地的建设项目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涉及集体土地的建设项目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明文件);
(四)标明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的地形图(含矢量数据);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核发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建设单位提出申请;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接收材料,确定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形式是否符合要求,作出受理、不予受理决定或补正告知。
(二)审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将规划条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建设单位取得有建设用地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划拨意见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经审查完毕,可同步办理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组织听证的,应当按规定进行。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将规划条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单位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经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批准决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不含材料补正、公示、听证、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报送上级部门审批等环节所需时间)作出规划许可决定。经审查,申请人符合许可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人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八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延续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办理下一阶段相关手续或者未获得延续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失效。
第九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规划许可行政决定七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或政府服务中心等信息公开平台,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三章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第十条 依据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和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各类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在不影响周边利益相关人合法权益、不改变建筑主体结构、不破坏景观环境、保证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结合实际制定规划许可的豁免清单或者告知承诺清单,并完善监督管理机制。
第十一条 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申请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个人申请可不提供);
(三)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不占用土地的管线类项目除外);
(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五)根据不同项目类型,按需提供的材料:
1.符合国家设计规范的建设工程施工图(须加盖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和设计人员注册章)及其电子文档;
2.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和日照分析报告;
3.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要求: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严格依据详细规划、规划条件等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涉及联合审查的,应按照“并联审查,限时办结”的原则,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工程设计联合审查。不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工程技术审核。
其中,一般房屋工程类项目重点审查土地用途、控制指标、场地布局、公共空间、相邻关系、建筑高度、风貌形态、配建设施等内容;道路交通工程类项目重点审查道路等级(轨道交通类型)、相邻关系、竖向标高、横断面等;市政管线工程类项目重点审查平面位置、安全间距、敷设埋深、相邻关系等内容。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核发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申请材料,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接收材料,确定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形式是否符合要求,设计方案内容和深度是否符合要求作出受理、不予受理决定或补正告知。
(二)审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规划条件及国家、地方相关要求,会同相关部门,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联合审查。
(三)批准决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不含材料补正、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改、组织专家论证、公示、听证、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有关部门意见等环节所需时间)作出规划许可决定。经审查,申请人符合许可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人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包括附图和附件。附图一般包括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等;附件一般包括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筑面积明细表等。
第十五条 需分期建设的项目,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符合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同一建设期的用地内应当包括相应的配套设施和绿地,配套设施应先行建设。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延续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未获得延续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失效。
第十七条 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因施工需要进行的临时建设除外。
第十八条 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临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四)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明确临时用地用途、期限以及允许建设的范围、建筑高度、建筑用途等临时建设要求;不符合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条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两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建设单位可在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延期,由原核发机关决定是否准予延续。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可延期一次,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未申请延期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期自行失效。
使用期限届满,应当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或者责令有关主管部门拆除,拆除费用由临时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依规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或政府服务中心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等内容进行批前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公示应当包括建设用地范围、用地面积、规划用地性质、建筑面积、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指标,以及公示期限、反馈意见的期限和途径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规划许可行政决定七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或政府服务中心等信息公开平台,依法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予以批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主要内容,以公示牌等形式在项目现场的醒目位置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公示时间自批准之日起到建设工程土地核验与规划核实合格为止。
第四章 验线、查验及规划核实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应按照“多测合一”要求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放线,形成规划放线测绘成果,并提出规划验线申请。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现场进行验线。对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出具建设项目工程验线(初验)合格通知单,对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出具建设工程整改告知单,责令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筑工程施工至基础±0.00后、市政管线工程施工至覆土前、道路交通工程在路面层施工前,持测绘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验线测量技术报告,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复验。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根据规划许可的要求组织复验,对复验符合要求的,出具建设项目工程验线(复验)合格通知单;不符合要求须整改的,出具建设工程复验整改意见,责令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整改。
第二十五条 建筑工程基础±0.00复验合格后,在上部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应当在底层、标准层(或预售层)和顶层施工封顶时进行上部工程中间规划查验。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根据规划许可的要求组织查验,对查验符合要求的,填写建设工程规划查验表。不符合要求须整改的,责令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整改。
对单栋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或多栋总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可以不进行中间规划查验,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后直接申请土地核验与规划核实。
第二十六条 各地可根据建设项目的投资主体、项目类型,结合“放管服”要求,分别制定符合项目特点的规划验线和中间查验办理方式。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具备土地核验与规划核实条件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出土地核验与规划核实申请,并填写建设工程土地核验与规划核实申请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项目测绘成果报告等涉及职能事项开展土地核验与规划核实工作。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土地核验与规划核实原则上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为单元组织。因“保交楼”“保交房”等特殊情况确需分栋核实的,在满足建筑工程独立使用功能的条件下,可以分栋进行土地核验与规划核实。
第二十九条 经核实合格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土地核验与规划核实合格意见单。经核实不合格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整改意见通知书,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整改后可再次申请办理土地核验与规划核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将通过的土地核验与规划核实结果在政府网站或政府服务中心予以公开。
第五章 规划许可变更
第三十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后,必须严格落实许可要求,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变更有关情形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依法对原规划许可进行变更。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规划许可变更:
(一)建设单位名称或建设项目名称发生变化的;
(二)在符合法规和规划条件的前提下,需要对许可内容进行局部修正的;
(三)因地质条件限制等客观因素或因社会公共利益需求影响建设项目实施的;
(四)法律、法规,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申请变更规划许可用地单位名称的,应当先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申请变更规划许可的,应按照与新申请相关规划许可的要求和标准办理。涉及补缴土地价款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涉及修改已批准的建设工程总平面图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
第三十三条 申请变更规划许可证书的,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原规划许可证件和涉及变更内容的附图附件,并根据情况提供相应材料。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规划许可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撤销规划许可,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依照法律、法规设定的相应处罚条款予以执行。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