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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南昌市小额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南昌市小额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洪发改投字〔2024〕72号



各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发展改革,教育、财政、自然资源、住建、城管、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广旅游、卫健部门:

为加强全市基层小额工程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市发展改革委等11部门研究制定了《南昌市基层小额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本实施细则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各地在贯彻执行过程中,如遇到相关问题,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反馈。


南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昌市教育局

南昌市财政局

南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南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南昌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南昌市交通运输局

南昌市水利局

南昌市农业农村局

南昌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南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南昌市小额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小额工程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1号)《关于印发江西省基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发改投资﹝2024﹞691号)《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洪府发﹝202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有关部门、县(区、湾里管理局)人民政府(管委会)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镇(街道)及村(社区)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实施的小额工程的全过程监督管理。本实施细则所称小额工程是指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实施的未达到政府采购分散限额标准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项目,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以及政府采购分散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建设工程。

市级及以下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预算达到当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规定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但尚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工程,其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活动,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制度,并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各级投资主管部门依照本实施细则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履行对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的综合协调管理职责,统筹推进项目建设。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本实施细则、职能分工以及本行业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对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相应的管理职责。

(一)发改及其他审批部门负责对小额工程建设项目依法依规开展审批工作;

(二)财政部门负责小额工程建设项目预算评审、财政资金预算管理以及项目结(决)算备案等工作;

(三)审计部门结合年度审计计划加强对小额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四)教育、自然资源、住建、城管、交通、水利、农业农村、文旅、卫健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负责招标投标、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竣工验收等相关行政管理职责,并加强对本行业领域项目的全过程监督管理职责。具备相关工作职能的行业部门,应结合工作实际,编制各自领域小额工程项目投资计划、实施方案、专项规划、项目库等。

第三章 项目决策

第四条 各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应健全完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三重一大”集体决策机制,合理确定决策层级、程序,严格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单位主要负责人应严格履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第一责任,不得以会前酝酿、传阅会签、碰头会、工作领导小组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替代集体决策,坚决防止盲目决策,严禁违规决策上马“政绩工程”“形象工程”“面子工程”等。

第五条 项目决策期间,项目建设单位应落实公开公示制度,涉及群众利益和公益事业的,应采取设置公示牌、群众监督、老党员评议等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

第六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分级分类制定本行业领域小额工程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实施方案、专项规划、项目库等),明确年度投资计划并报同级或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未列入投资计划(实施方案、专项规划、项目库等)的项目原则上不得临时动议。确有必要的,应按程序报批。

第七条 项目应当符合规划、环境保护、土地利用、节约能源、资源利用等方面的有关规定,落实资金来源。对不符合规定、未落实资金来源的不得提请决策。

第四章 项目审批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江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报赋码(涉密项目除外),一项目一代码,未申请代码的,不得办理其他手续。

第九条 在不影响项目其他审批前置要件办理情况下,进一步优化审批手续:

(一)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办理项目前期手续,项目建设单位可合并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由审批部门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展建设实施、招标采购、竣工验收、工程款支付等工作。5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进一步简化编制内容,提高审批效率。

(二)各级相关审批部门可结合实际,适当优化办理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能评、财政投资评审、施工许可等手续,并尽可能压缩审批时限,支持采取容缺后补、告知承诺等便利化措施。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对项目性质类似、项目建设单位相同的不同项目可打捆审批。项目审批部门应认真落实工作职责,充分掌握项目情况,严格审批把关,不得违规拆分项目审批。

第五章 项目招标采购

第十条 实施招标采购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提前公开意向、公告信息、公示结果。属于涉密采购、集采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50万元以下的小额零星采购,以及因抢险救灾等不可预见原因急需招标采购的,可不提前公开意向,但应当落实相关公告公示要求。

第十一条 在实施招标采购前,应完成项目审批、资金落实等前期手续,严禁“未批先招”。项目建设单位应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依法依规组织实施招标采购,对交易过程和结果负总责。不得通过化整为零、拆分项目、压低预算等方式规避招标,不得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集体决策等理由“明招暗定”“先建后招”,不得违规收取或变相收取招标文件费、报名费等费用。

第十二条 小额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前应提供的资料:

(一)批复文件(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以下不需要提供);

(二)同意项目实施的决策依据(会议纪要、实施方案及相关文件依据);

(三)施工图纸(按项目实际需要提供);

(四)经财政部门审核的招标控制价;

(五)资金落实证明;

(六)其他技术资料及其他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可根据实际,依法自主选择以下招标采购方式:

(一)鼓励项目建设单位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取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供应商或服务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并依法监管。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50万元以下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通过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南昌市小额工程交易平台等,积极选择比选、随机抽取、竞价等简易竞争性方式进行交易。

(三)鼓励社区、村委使用非预算资金实施的小额工程项目在南昌市小额工程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与小额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服务和货物在省市各类数字化采销平台进行交易。

第十四条 同一项目建设单位实施的性质类似项目,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等,可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等平台,采取批量集中方式采购。属于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以工代赈,以及新型经营主体或农村集体经济自主实施的农田建设等特殊情况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规范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在合同管理、工程监理、变更签证、施工质量、安全生产、竣工验收、档案管理以及资金支付等环节的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鼓励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总价包干合同,合同(含补充协议)的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采购文件、施工单位的响应文件一致。

第十七条 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对点多面广、小而散的工程可打包统一聘请监理单位,并加强对监理单位的考核和管理。监理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等实施监理,对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内容的,应及时要求整改,不得降低施工和监理标准;对拒不整改的,应及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