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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商务厅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二手车规范交易、推动汽车流通提质增效健康发展的通知

山西省商务厅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二手车规范交易、推动汽车流通提质增效健康发展的通知
晋商消费〔2025〕19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汽车业是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性产业,是稳增长、扩消费的重要领域。目前,全省汽车保有量超967万辆。2024年,全国开展汽车以旧换新行动,汽车消费和二手车市场潜力巨大,汽车流通领域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商务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完善二手车市场主体备案和车辆交易登记管理的通知》《商务部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二手车出口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促进二手车规范交易、推动汽车流通提质增效健康发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企业备案管理,规范汽车流通领域经营秩序

汽车经销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要符合《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等规定,按要求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做好备案,及时、准确、全面报送相关经营信息。对不按规定备案或报送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采取警示提醒、告诫约谈等方式依法依规处理。动态调整备案企业,对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核查后退回企业完善整改。按照职责分工,合力推进二手车行业监管,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清理整治脏乱差或不符合城市发展和城市商业发展有关规定的二手车“路边摊”“人行道市场”以及无场地、无设施配套、无专业人员的“三无市场”,严厉查处虚假宣传等行为。(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等)

二、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促进二手车商品化流通

汽车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将购进并用于销售的二手车按照“库存商品”科目进行会计核算。二手车相关交易及汽车销售应符合《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二手车交易规范》《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签订相应合同,确保合同行为公平合理。(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等)

三、支持二手车经销业务,便利二手车转让登记

按照《商务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完善二手车市场主体备案和车辆交易登记管理的通知》精神,对从事新车销售和二手车销售的企业,经营范围统一登记为“汽车销售”。对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从自然人处购进二手车的,允许企业反向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凭此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对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申请办理小型非营运二手车转移登记时,公安机关实行单独签注管理,核发临时号牌。严格执行二手车异地交易登记跨省通办和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全面落实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的税收优惠政策和二手车经销纳税人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审批服务管理局、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税务局等)

四、完善二手车发票管理,规范二手车发票开具行为

对自然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出售持有时间少于1年的二手车达到3辆及以上的,汽车销售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拍卖企业等不得为其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予办理交易登记手续,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公安、税务部门共享核查信息,税务部门充分运用共享信息,为有关企业开具发票提供信息支撑。二手车相关交易应如实开具销售、佣金、服务费等发票,发票金额要与相应的交易合同金额保持一致。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应按规定领用和自行开具发票,并如实进行纳税申报。(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公安厅等)

五、培育壮大经营主体,扩大二手车交易规模

对已备案的二手车企,年二手车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且当年增速达到10%以上的,按其二手车销售额的0.5%给予财政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二手车企须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中备案,按时报送相关报表,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具有独立法人单位和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依法纳税,且支持配合商务部门日常检查,事中事后监管和“双随机”检查未被行政处罚,无违法违规行为,没有被“信用山西”、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行为黑名单,企业无涉黑涉恶及重大安全事故问题。(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等)

六、加强信息平台建设,提升汽车全周期服务能力

推动汽车流通领域数字化转型,探索建立汽车流通信息共享机制,加快搭建兼具政务服务与便企利民服务功能的覆盖汽车进出口、销售、登记、车辆检验、抵押、注销等状态信息查询,交通违法查询与处理,保养、维修、保险、报废以及经营主体注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