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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2022年版)的通知

关于印发安徽省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2022年版)的通知
皖长江办〔2022〕1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

经省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同意,现将《安徽省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2022年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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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2022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长江保护法,根据《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结合安徽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战略定位和“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战略导向,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严格执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体系,层层压实责任,确保涉及长江的一切投资建设活动都以不破坏生态环境为前提。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涉及岸线、河段、区域和产业四个方面,适用于我省新增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存量项目参照本实施细则逐步调整。

 

第二章  岸线开发和河段利用

 

第四条  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和省港口布局规划以及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码头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港口岸线使用管理相关规定,办理港口岸线使用手续。未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的,不得开工建设。(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落实。所有任务均需各市落实,以下不再列出)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落实)

第五条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长江流域安徽段自然保护区名录见附件1)。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在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长江流域安徽段风景名胜区名录见附件2)。(省林业局负责)

第六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施用化肥农药的种植以及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设立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堆场,禁止设置排污口。(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落实)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禁止设置排污口。(安徽省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名录见附件3)。(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落实)

第七条  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河)造田(地)等项目(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名录见附件4)。(省农业农村厅负责)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国家湿地公园名录见附件5)。(省林业局牵头,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第八条  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共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护、航道整治、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长江流域安徽段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名录见附件6)。(省水利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落实)

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长江流域安徽段水功能区保护区和保留区名录见附件7)。(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水利厅、省林业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第三章  区域管控

 

第九条  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安徽段)干支流、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长江干流安徽段及主要支流、湖泊名录见附件8)。(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第十条  禁止在长江干流安徽段及华阳河、水阳江、皖河、青弋江、漳河、滁河干流以及菜子湖(包括白兔湖、嬉子湖、长河)、巢湖(包括巢湖主体、裕溪河)等8个主要支流和44个全面禁捕水生生物保护区开展生产性捕捞(安徽省全面禁捕水生生物保护区名录见附件9)。(省农业农村厅负责)

第十一条  禁止在长江(安徽段)干支流、巢湖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已批未开工的项目,依法停止建设,支持重新选址。已经开工建设的项目,严格进行检查评估,不符合岸线规划和环保、安全要求的,全部依法依规停建搬迁。(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落实)

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主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厅按职责分工落实)

第四章  产业准入

 

第十二条  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合规园区名录见附件10)。(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落实)

第十三条  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落实)

第十四条  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落实)

严格执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和限制类有关规定,禁止投资建设属于淘汰类的项目,禁止投资新建属于限制类的项目。对属于限制类的现有生产能力,允许企业在一定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