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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兰州市地下车库(车位)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

兰州市自然资源局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家税务总局兰州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兰州市地下车库(车位)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5-05-21
各县、区自然资源局、税务局、住建局,相关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鼓励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提升地下空间资源利用及管理效率,完善地下车库(车位)销售、确权登记相关政策依据,维护产权人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兰州市自然资源局、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家税务总局兰州市税务局联合制定并印发《兰州市地下车库(车位)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兰州市地下车库(车位)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提升地下空间资源利用及管理效率,完善地下车库(车位)销售、确权登记相关政策依据,维护产权人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规程》《 兰州市城市地下空间确权登记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地下车库(车位),是指符合规划要求、具备独立空间且未计入公摊面积的机动车停放单元,包括:

(一)与地上建筑物同步开发建设的地下配建车库(车位);

(二)独立开发建设的单建地下车库(车位)。

机械车位及人防车位不纳入本细则登记范围。

第三条  申请办理地下车库(车位)不动产首次登记,原则上与地上建筑物一并办理。

办理地下车库(车位)首次登记,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

(二)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三)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四)房屋已竣工的材料;

(五)房屋面积实测绘成果报告书、宗地图等地籍调查成果;

(六)缴纳土地价款的凭证、完税结果材料;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未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地下车库(车位),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在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标注“地下车库(车位)土地使用权未出让”字样。

第四条  建设单位销售地下车库(车位)的,须取得住建部门销售许可,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及税费,并办理买卖合同网签备案。配建地下车位转让时,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

开发企业预售商品住宅时,住宅楼栋达到预售许可条件的,可同步预售对应地下机动车停车位。鼓励开发企业在申请后续批次住宅楼栋预售许可时,将前期已办理预售许可的住宅楼栋对应地下机动车停车位,纳入同步申请预售范围。

第五条  地下车库(车位)原则上以“个”为单元登记;已按“层”办理首次登记的,除法律、法规、规章或合同约定不得分割,且不损害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以申请办理以“个”为单元的分割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