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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
赣府厅发〔2025〕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全面提升涉企行政检查工作质效,确保行政检查于法有据、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精准高效,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规范行政检查管理

(一)审定公告行政检查主体。实施行政检查的主体包括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依法受委托的组织。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中介机构等不得实施行政检查。2025年5月底前,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结合行政执法主体清单调整,依法确认行政检查主体资格,报经本级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乡镇、街道等行政检查主体由所属县级政府公告。(责任单位:省司法厅及其他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各市、县〔区〕政府。以下责任单位均包括各市、县〔区〕政府,不再列出)

(二)依法明晰行政检查职责。各级行政执法主体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厘清涉企行政检查权行使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涉企行政检查权可以由不同层级行使的,省级行政执法主体要依法合理确定本系统不同层级执法主体的检查职责、检查范围或检查对象,明确多层级协调联动检查机制,从源头上避免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对同一企业的同一执法事项进行重复检查、多头检查。(责任单位:省级行政执法部门)

(三)清理公布行政检查事项。各级行政执法主体要以权责清单为基础,梳理本领域现有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编制事项目录,经本单位合法性审查并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后,于2025年5月底前向社会公布。目录内容包括行政检查事项名称、实施依据、实施主体等。行政检查事项实行动态管理,对法定依据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调整,对没有实际成效的要予以取消,对交叉重复的要精简整合。(责任单位:省级行政执法部门)

(四)统一规范行政检查标准。省级行政执法主体要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印发公布本领域行政检查标准之日起30日内,梳理行业监管风险点和行政检查要点,统一本行政执法领域涉企行政检查事项的检查标准。发现不同领域行政检查标准相互冲突的,要按照规定提请省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协调。(责任单位:省级行政执法部门)

(五)编制报备行政检查计划。各级行政执法主体综合上级部署和本地实际,于每年3月底前科学合理编制本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明确检查事项、检查范围、检查方式、检查比例、检查频次、时间安排以及实施主体等。除因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发起或应企业申请实施的行政检查外,所有涉企行政检查均须纳入计划管理。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必须在印发之日起30日内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乡镇、街道行政检查计划报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市、县(区)级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检查计划还须报上一级行政执法主体备案。备案后因故调整的,调整后的计划要重新备案。(责任单位:省司法厅及其他省级行政执法部门)

(六)加强综合统筹协调。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同一行政执法主体对同一企业实施多项检查的,原则上应合并一次进行;不同行政执法主体针对同一企业在相近时段内实施检查的,原则上应跨部门联合检查。行政执法主体要明确专门机构负责本单位涉企行政检查计划的汇总审核、检查事项人员的协调整合。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的牵头部门负责会同相关主管部门落实综合监管事项的联合检查要求。市、县(区)政府要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各行政执法主体涉企行政检查的统筹协调,依托信息化平台整合检查对象相同、内容相关、时段相近的计划,组织实施“综合查一次”。(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务服务办及其他省级行政执法部门)

二、严格行政检查实施

(七)按计划启动行政检查工作。除因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发起或应企业申请实施的行政检查外,各级行政执法主体要按已备案的行政检查计划实施涉企行政检查。入企实施现场检查前,要制定具体检查方案并报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批准,不得仅由内设机构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行政执法人员要及时报告并在实施检查后2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责任单位:省级行政执法部门)

(八)严格遵循行政检查程序。实施行政检查时,要出具检查通知书,载明检查依据、检查事项、检查时间、检查人员等内容。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检查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严禁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要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检查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需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等措施的,必须依法实施。根据工作需要,行政执法主体可以邀请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行业专家等第三方对行政检查予以协助,为行政执法人员提供专业参考意见。(责任单位:省级行政执法部门)

(九)认真做好行政检查记录。入企检查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如实记录检查内容、发现的问题等情况,对未发现违法行为、违法隐患的,也要做好记录。对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文书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要推行全程音像记录。(责任单位:省级行政执法部门)

(十)规范行政检查结果处理。行政检查结束后,要将行政检查结果及时告知检查对象。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立即制止的,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需要予以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依法责令改正的,行政执法主体要跟进指导督促相关企业全面落实整改要求。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行政检查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执法文书、证据材料等必须进行归档。(责任单位:省级行政执法部门)

(十一)健全案件移送机制。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严禁违规实施异地检查。行政执法主体实施涉企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现本单位对违法行为不具有管辖权的,要立即将违法行为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主体,法律、法规、规章对移送时限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涉嫌犯罪的,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办理。(责任单位:省级行政执法部门)

(十二)依法部署专项检查。根据监管的客观需要,针对安全生产、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医疗卫生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和本地区、本行业的突出问题,可以部署专项检查。专项检查实行年度数量控制,行政执法主体评估确需部署的,拟订专项检查计划,经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报县级以上政府或实行垂直管理的上一级行政执法主体批准。经批准的专项检查计划可以纳入年度行政检查计划一并报送备案,也可以单独报送备案。专项检查计划要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省级行政执法部门)

三、优化行政检查效果

(十三)完善行政检查方式方法。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坚持“无事不扰”原则,能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能监管等方式监管的,不作入企现场检查。坚决杜绝乱检查,除有法定依据外,不得将入企检查作为行政许可、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的前提条件。大力推进精准检查,建立健全以信用评价、风险等级为基础的分级分类检查制度,对信用良好、风险较低、合规体系健全、评价良好的企业,合理降低检查频次。(责任单位:省级行政执法部门)

(十四)探索建立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行政执法主体在执法各环节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受到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估并作出有效防范、处置,依法降低行政检查等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负面影响。开展现场行政检查,要根据企业的行业特征,采取干扰尽量小的方式实施;能够通过公共数据平台掌握的信息材料,不得要求企业提供。(责任单位:省级行政执法部门)

(十五)支持引导企业加强合规建设。行政执法主体聚焦本地区、本行业的重点产业、领域,梳理个案中的高频违法点,编制企业合规指引。结合日常监管开展精准普法,宣讲合规指引内容并告知查询渠道,对发现违法隐患的,主动开展合规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