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3]339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税收票证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税收票证的联次和用途

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纸质税收票证基本联次、用途的基础上,我省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地税机关)印制的《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增加附列资料联、通知联,《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增加备查联,《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增加通知联,《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增加报查联。上述税收票证的附列资料联、备查联、报查联为地税机关内部管理使用;通知联用于纳税人办理手续,包括纳税人缴纳契税或耕地占用税后交房产或国土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等情形使用。

二、关于税收完税证明的使用管理

税收完税证明分为表格式和文书式两种。税收完税证明的使用管理,除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以外,还应执行以下规定:

(一)纳税人采用POS机刷卡方式(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向地税机关缴纳税费,当场或事后需要取得完税凭证的,地税机关开具《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交付纳税人作完税凭证。

(二)纳税人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缴纳税款后,在自助办税终端打印的《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电子缴款凭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无误后可作